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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农村不动产证增加共有人咨询  
信件内容  

领导好:

   本人原籍湖南省衡山县白果镇瓦铺村山塘组,我父亲在农村有一户宅基地,并办理了农村不动产登记已下证,我的户籍在2003年户籍因读书已迁出,请问不动产证上能否增加共有人

 
办件编号   2025082010601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5年08月20日  
答复单位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答复内容  

符岳辉:

您好,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第34条: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以上规定,家庭成员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在同一户籍本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登记在农村不动产权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