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经衡山县人民政府同意,衡山县对外公布《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山政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实施方案》的相关重点,2017年元月2日,副县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伟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在我县实施以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覆盖体系已基本完善,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实现基本扭转,为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筹资标准与报销比例不平衡等问题。在总结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
(二)整合工作内容。主要是“七统一”。
1.统一管理体制。将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2.统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3.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150元)。2017年以后,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4.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在2016年12月31日前,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并行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就医不受影响。从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新政策执行。
5.统一医保目录。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新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6.统一协议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7.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三、关于《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衡山县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协调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人社和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审计、残联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深改办负责加强制度整合与统筹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制度整合的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整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其他补贴对象身份确认及其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对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参保补助资金,以及管理和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等接收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及配套文件的起草制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整合过渡期新农合参保人员待遇保障、队伍稳定工作,配合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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