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市民群众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了《关于在县城划定区域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县城划定区域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山政告〔2020〕14号)已满5年,为加强县城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在县城划定区域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8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禁放区域。东以湘江为界,南自湘江自来水厂沿紫巾路(含紫巾山森林公园)至G107运管所(两路口社区五组),西自G107运管所至殡仪馆(含黄花新区),北自老轮渡码头(含琵琶洲)沿县文召中学田径场方向至原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东风社区三组),以黄花路为界(含高新区区域),延伸至原S314与衡山大道西线殡仪馆。
二是规范了禁放行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或其监护人)以任何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婚丧迎送、宣传促销、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及祭祀等)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是规定了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程序及违规处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经许可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规定了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罚。由县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罚。
五是明确了问责情形。机关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失职失责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问责。
六是明确了阻碍执法行为后果。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是鼓励社会监督与举报。举报电话:0734-2855789,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予以200元/次的奖励。
八是明确了实施时间。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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