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公告

衡山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我县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 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包括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填报表为准。
 

  二、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乡镇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公安、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村(居)、社区全面参与落实。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二楼会议室。
 

  三、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两寸彩照一张;2.身份证;3.户口本;4.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5.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6.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7.立功受奖证件;8.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衡山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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