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衡山县本级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人社发〔2022〕1号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 山 县 财 政 局

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衡山县本级稳岗返还困难

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3号)规定,现就我县2020年度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畴

本文所指的困难企业是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劳务派遣业务为主的企业不纳入认定范畴)。

二、认定条件

(一)根据湘政办发〔2020〕20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县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为3.93%(2019年衡山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可按2019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9年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我县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对于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出裁员率低于我县控制线的单位,还需满足2019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才可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企业  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2019年10月至2020  年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企业2019年度净利润较2018年度下降超过40%。

(三)近三年在社会信用系统中无失信记录。

三、认定程序

我县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2022年2月10日至2月28日,企业自愿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报送以下资料:1.2020年度衡山县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3.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  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4.2020年1-6月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财务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

(二)部门联合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申报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申报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裁员等情况,核定企业裁员率和返还金额;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近三年在社会信用系统中有无失信记录;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申报企业净利润指标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复核,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三)公示。县本级认定困难企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在县人社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五、联系方式

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  

联系人:旷  星   13786461390

衡山县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联系人:龙朝旺   18821828018


附件:2020年度衡山县本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核表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山县财政局

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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