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被判刑

  近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被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5月,时任衡阳某玻璃厂行政部经理的王某某联系彭某某将玻璃厂清洗、筛选过后含有医疗废物的以破碎玻璃为主的垃圾进行处理。当年5月至9月,彭某某安排董某某(另案处理)及两名司机将玻璃厂的垃圾运走并倾倒在衡山县永和乡狮球村与老林村交界处的大源渡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弃土区。经检测,在该区域发现的28堆垃圾倾倒物系危险废物。(旷巍)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