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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我县召开全县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推进会。根据2017年6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精神,我县将在8月1日前全面完成符合条件经营门店的审查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发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的均属于违法经营,县农业局将依法处理。(彭清顺 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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