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法院在人大代表、公安民警和社区干部的监督见证下,成功执行了一件涉及房屋强制搬迁的金融借款案件。
2012年4月,杨某某、罗某某(系夫妻关系)以自有的房屋进行抵押,与衡山县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贷款协议书,立据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嗣后杨某某仅偿还了2015年4月前的利息。2016年2月衡山法院依法裁定对杨某某、罗某某所担保抵押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偿还所借衡山县某商业银行的本息。裁定后,杨某某、罗某某仍未自动履行,衡山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2017年10月,某买受人竞拍得该房屋并交清房屋拍卖款。之后,衡山法院依法向杨某某、罗某某发出交付通知书和搬迁公告,要求二人限期腾交房屋,但二人仍拒不自动交房。
强制搬迁过程中,在人大代表、公安民警、社区干部的监督见证下,通过强制开锁后,执行干警迅速对现场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由搬家工人配合搬离至为保管物品而租的仓库内,执行法官随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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