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半小时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8月12日下午17时10分许,衡山县工业园区某公司员工杨某某、康某匆匆赶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口头提出仲裁申请,称该公司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分别支付他们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损失,为此双方发生劳资争议。

  记录好相关情况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并请其到场协商调解。据该负责人解释,这两名员工入职时,公司人事部主管、生产班组长曾先后两次要求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认为做不了多久,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工作人员随即询问这两名投诉的员工,他们回答:“当时公司确实安排人找过他们,要求他们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认为做不了多久,就没有同意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对本案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当场逐一进行了详细解读与分析,并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供双方协商选择参考。

  20多分钟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公司分别补偿这两名职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调解结案。对于调解结果,员工和企业均表示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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