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城乡居民医疗大病补偿启动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最高可补偿20万元


  12月3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衡山县已经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报销,并追补今年1月以来的所有大病保险金。

  所谓“大病保险”,就是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大病保险不限病种,以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只要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

  根据相关政策,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万元(低保困难群众为5000元),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确定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即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封顶线为20万元。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即持红色医保手册)的可以到衡山县人社局办事大厅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手续;参加新农合的可以到县农合办办事大厅办理补偿手续。办理时须提交医院住院补偿单据、身份证复印件、医保证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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