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衡山县农合办组织全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100余人,就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一次专题学习。
会上,县农合办相关负责人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其解释、渎职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若干违纪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了剖析和讲解。据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该法律解释明确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据介绍,违规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有:伪造医疗文书(编造虚假病历,开具虚假处方),出具虚假证明、虚假结算票据(虚记多记医疗费用),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医疗机构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非参合人员冒用参合人员身份,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认真核对人员身份,导致非参合人员冒用参合人员身份进行就诊、住院,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医疗机构降低住院标准,收治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合人员入院治疗,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等。
通过这次专题学习,大家表示,对新农合基金这一参合群众的“保命钱”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从法律角度将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定性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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