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财产,岂容“顺手牵羊”

  因路途中下雨遂到他人屋檐下躲雨,随后“顺手牵羊”盗窃一辆停放在屋前的摩托车。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赵某某和王某某(未到案)两人去赶集,返回时天降大雨,于是到被害人周某家屋前躲雨。两人发现屋前停放了几辆摩托车,便商量盗窃一辆变卖赚钱。随即由王某某动手,被告人赵某某望风,窃得一台黑色豪爵女式摩托车。案发当晚,赵某某因被人怀疑,将该摩托车退还。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30元。

  法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作案后将被盗财物退还失主,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赵某某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上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