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认真做好新版烈士证书换发工作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启用 <烈士通知书> 、 <烈士证明书> 和换发 <烈士证明书> 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衡山县民政局迅速启动该项工作,广泛宣传,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到乡镇、村(社区)。

  通知规定,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的,均发放新式《烈士通知书》;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发放《烈士证明书》。《烈士通知书》由烈士评定机关统一编号、填发;并负责寄给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烈士证明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由烈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属颁发或换发。

  该局安排专人落实新版烈士证书启用及换发、补发工作。对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烈属进行全面摸底登记,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努力让广大烈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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