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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评[2015]3号
衡山县农科加油站位于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与白竹路交汇处,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占地面积6592.2平方米,年加汽油500吨、柴油300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结论及建议,同意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在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中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的防治工作,在保证安全及质量的同时尽快完成进度,并及时进行绿化。
2、项目营运期要实行“雨污分流”。地面冲洗废水要经沉砂、隔油、沉淀三级处理,生活污水经改良三级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浇灌及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清罐废水由清罐公司带走不外排。
3、加强对大气的污染防治。定期对贮油罐进行检测和维护,提高工艺系统的密闭性,减少废气的排放点,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枪采用油气回收专用油枪。废气排放要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相关标准。
4、加强对噪声的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严格管理出入区域内的来往车辆,采取车辆减速、禁鸣等措施,噪声排放要达到噪声相应功能区划的要求。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避雨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油罐清洗产生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要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并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做好规划控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应急措施、防火、防爆、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油罐泄露造成环境安全事故。
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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