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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创新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新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监管与宣教五个统一,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县、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为推进建成生态衡山、美丽衡山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
四级网格:国控企业、省控企业、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环境风险较大以上企业建立四级网格。
三、机构设置及责任分工
(一)县政府为一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2.工作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的环境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负总责,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指导二、三、四级网格的运行,监督二、三、四级网格责任的履职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对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组织进行联合执法。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年检;负责组织做好黄标车、老旧报废车辆的淘汰工作;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城区燃煤的淘汰;督促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城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以及城区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管理;负责城市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橡胶、皮革、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处理;负责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县农业局和畜牧水产局:依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引导农民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技术,加强宣传,严禁焚烧秸秆。负责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业环境污染纠纷及信访回复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城镇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进行把关;负责督促管理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建筑扬尘、建筑噪声防治措施。
(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为二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行政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落实1-2名环保工作人员,并报送相关信息(附件1)。
2.工作职责。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成立县经济开发区、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内三级、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管,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垃圾焚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各行政村(居)委会为三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各村(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并兼职环保信息员,在所属网格环保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填报(附件2)。
2.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重污染企业、农村畜禽养殖、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环境行为的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信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机构为四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各重点污染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网格内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安排至少2名专职人员负责环境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议。
2.工作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如排污费核定征收、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类环境保护报表上报等;制定完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各排污点源的日常监管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各排污节点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逐级报备。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各重点风险源要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生各类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日常生产过程中,如遇设备检修或因工艺要求等正常原因,不可避免临时性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时,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并征得同意;遇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除积极采取必要防范、补救措施外,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加强日常宣传,努力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操作。
四、网格运行
为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网格监管的正常运行,县环保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划分13个二级网格(县经济开发区、12个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三、四级网格可直接向所属二级网格环保机构报告反映情况,二级网格直接向一级网格环保机构报告反映情况。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环保工作员要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环保机构报告。
(二)查处。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送达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多方位对环境监管情况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2月底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并于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以及县经济开发区、乡镇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划分结果表(附件1)和村(居)委会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县环保局。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起)。建立环境保护监管信息平台,采集并完善各类污染源信息。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确保网格级别,各个责任区,责任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措施。
(三)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底)。组织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经信、市场管理、农业、住建、城管、安监、交通、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日常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环境保护网格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专门力量和资金,全力抓好落实,安排班子成员下挂下级网格,同时要明确各级的联系人、直接责任人的AB角人员,避免因责任人休、病、事假及出差、培训等原因所出现的管理责任空白。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措施。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攻坚考核,对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强化检查督导。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网格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矛盾问题,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有序展开、稳步推进。
(四)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沟通情况,制定措施,布置任务,对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中明确淘汰时限的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上报县政府组织乡镇、监察、经信、发改、市场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坚决取缔关停。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移交相关部门。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和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电、停水、停产、拆除设备、彻底取缔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1. 衡山县环境保护<二级>网格责任机构信息报送表
2. 衡山县环境保护<三级>网格责任机构信息报送表
附件1:
衡山县环境保护<二级>网格责任机构
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盖章)
网格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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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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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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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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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网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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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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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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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底前将网格责任机构信息表报送县环保局。
2、<三级>网格责任机构信息报送表由<二级>网格收集报送。
3、联系电话:0734-5825419
附件2:
衡山县环境保护<三级>网格责任机构
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盖章)
网格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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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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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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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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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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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底前将网格责任机构信息表报送县环保局。
2、<三级>网格责任机构信息报送表由<二级>网格收集报送。
3、联系电话:0734-582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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