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衡山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SDR-2016-10003    

           

           

           

           

           

山财办〔2016〕110号          

           

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衡山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衡山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山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衡山县财政局

一六年十月九          


附件:          

衡山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特定需要,上级财政下达的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财政管理和监督与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管理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已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一律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取消。如需延期,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专项资金当年预算执行率低、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财政部门可在次年预算安排时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调减额度或撤销。            

第三章 分配、审批、拨付和结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综合预算,在坚持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总体不变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实行统筹安排。          

第十条 分配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先定办法,后分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等分配办法,并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对于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要合理选用客观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对于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利用专家评估、投资评审、招投标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上级专项资金己直接分配到乡镇(村、社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县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要求下达。          

(二)本级专项资金。县委县政府已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只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县财政局商相关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          

(三)上级和本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拿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按时间或项目进度拨付。          

(四)预备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属于补贴到户的专项资金。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政策规定造出符合发放要求的清册,在履行好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部门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十三条 对需在年底据实结算或“以奖代补”类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采取“年中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指标到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财政转拨。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除因项目进度等原因确需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年使用,全部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依据。绩效目标必须依据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需要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条 当专项资金投入到工程类项目时,单项工程投入资金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入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单项工程投入资金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业主负责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机构或人员编制工程预算书和竣工结算书,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符合性评审,通过后作为实施工程和竣工结算依据。

第五章 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资金分配、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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