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起,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
(1)规范事前公开。逐项公示财政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内设机构、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及时通过衡山县党政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2)公开执法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衡山县财政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3)健全公开机制,完善公示平台。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2.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各责任单位要按时主动向公众公布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情况等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规范全过程文字记录。根据财政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等,编制完善统一的《衡山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汇编》,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化的执法文书模板,开展规范化文字记录工作,并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要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各责任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按照执法实际需要,配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 强化记录实效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要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利用财政信息数据平台适时将所有执法文书及音像资料及时上传,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各责任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加强审核队伍建设
法制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对法制审核结果负责。同时,探索实行"法制审核委员会"制度,实行"委员会"审核,法制部门签发的运行模式,提升法制审核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探索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研究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细化法制审核范围
根据《衡山县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结合财政部门权责清单和工作实际,细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并制定《衡山县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4.规范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完善法制审核程序
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异议沟通协调机制。
明确审核责任。
局长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要大力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认真落实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推进信息共享。要配合司法部门对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三、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成立衡山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年终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对全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衡山县财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财办发〔2017〕151号)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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