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发〔2016〕10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监管机制 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
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垂直管理单位:
《关于完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关于完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意见
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制,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投标人信息管理,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
(一)投标人的投标联系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客观真实的联系电话,出示身份证和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并提供投标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资料。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投标项目的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评标阶段,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查验。
(二)施工及监理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要求配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同一人员不能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关键岗位上任职。否则,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实行投标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分项目、按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顺序,记录并保存投标人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开标的影像资料,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检查。
(四)县发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探索建立和动态管理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招标代理招标选定制度
(一)县发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和动态监管全县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凡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进入全县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全县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2013〕282号)、《湖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2013〕283号)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由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执法,发改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参与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
(三)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定的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载明承办该项目的专职人员。每一个招标项目不得少于三名专职人员承办。专职人员变更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严格招标代理收费管理。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凭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收费票据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三、加强招标投标资金账户管理,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监控。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并将账户开设情况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投标人、中标人基本账户和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进行交存或退(转)付,其中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否则,对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不予认定。
四、加强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审查管理,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度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活动实施前按照招标事项核准权限划分,将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等)报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其中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和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再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和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和经政府审定的招标方案,依法分别对招标事项和招标文件进行核准、备案。
(二)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严格执行标准招标文件、相关政策规定和经审定的招标方案,重点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审查投标人资质条件,科学合理核定标段和工期,依法纠正抬高门槛、肢解发包、增加投标成本、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条款。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结果抄送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取消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投标资格审查环节,原则上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凡购买招标文件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依法参与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应当报经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并采取合格制审查、一并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
(四)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网上答疑,并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网银交纳、计算机辅助评标。
五、加强工程招标造价管理,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评标制度
(一)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含计算方法)和合理定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应当提前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二)县财政局负责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合理定价,应当由招标人在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其结果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报相关领导审定后发布。
(三)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当报经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其商务部分权重不得低于总分的70%。
(四)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设立动态保护值,动态保护值以上、投标报价最低并通过合格性审查的三位投标人分别排名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果最终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5%,按低的部分一倍标准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向招标人交纳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交纳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因中标人低价中标导致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低价差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动态保护值=报价最低的三家合格投标人平均价×系数A+最高投标限价×85%×系数B(系数A+系数B=1,系数A为O.5一O.7区间,系数A在开标阶段唱标前由招标人在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分别提出的三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确定)
六、加强中标后综合管理,实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
(一)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审查,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投标报价、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重要条款写进合同。中标人不得转包中标项目,经招标人同意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其分包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订立合同的,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执行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押存制度。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证、监理工程师证应当集中押存在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到“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三)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员名单相符,并按时出勤、如实考勤。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变更,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要求执行并报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擅自更换或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四)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应当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该账户应当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招标人支付工程款应当拨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严禁中标人账外设账、委托转付,严禁采用现金或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否则,县财政局或招标人应当暂缓或停止向中标人拨付资金。
(五)政府投资项目因工程量变更,中标价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上或总价超过原中标价10%的,招标人应当向县财政局报告。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监察审计、发改及相关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变更会审,会审结果报相关主管领导审定。否则,不得支付新增价款。
(六)严格执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施工、监理项目中标人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加强履约保证事项管理,中标人履行合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考勤、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等事项应当纳入履约保证金管理范围。
七、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督检查,实行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一)构建由监察、发改、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检察院“四位一体”的招标投标联动监管体系。所有参与招标投标监督的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二)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省发改委等十厅委《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2012〕179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并从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资质监管和工程分包管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从严查处资质转让、出借、出租、挂靠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违规代理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信息和合同履约、资金使用信息以及项目从业单位(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公开。
(五)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平台”衡阳市网络记录管理终端(设市发改委)上对外公告,公告期限六个月。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投标人,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在衡阳市境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鼓励公众采取多种方式举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及时提供有效证据并经查证属实、且自身无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由主办该案件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在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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