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区域、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以及保障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其他贵重物品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8-2015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GA/T 73-2015  机械防盗锁

GA 165-2016  防弹透明材料

GA 374-2001  电子防盗锁

GA 701-2007  指纹防盗锁通用技术条件

GA 844-2009 防砸复合玻璃通用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A 38-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独立式金银珠宝营业场所 detached gold commercial premises

销售黄金、铂金、珠宝制品的独立店铺。

3.2   

非独立式金银珠宝营业场所 attached gold commercial premises

在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商业场所内,销售黄金、铂金、珠宝制品的金银珠宝柜台及相关区域。

3.3   

报警运营服务中心 alarm processing center

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

注:可以是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中心,也可以是提供报警服务的社会报警中心和物业的接收中心。

4 重点部位和区域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包括:

a)   周界;

b)   出入口;

c)   通道(包括人行通道、楼梯、自动扶梯、电梯轿厢);

d)   柜台、展柜;

e)   收银区;

f)   库房(保险柜);

g)   财务室;

h)   安防监控室、安防设备区(柜)。

5 防护要求

5.1 独立式金银珠宝营业场所

5.1.1 周界

5.1.1.1 与外界相邻的墙体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墙体使用玻璃幕墙时,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a)   安装金属防护栏,栏杆不应为中空结构,栏杆直径应大于或等于14 mm,栏杆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00 mm×250 mm

b)   使用防弹复合玻璃或防砸复合玻璃作幕墙,防弹性能应达到GA 165-20162BI的要求,防砸性能应达到GA 844-2009A级的要求;

c)   在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膜厚应大于或等于0.275 mm,防砸性能达到GA 844-2009A级的要求;

d)   设置电子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5.1.1.2 窗户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a)   安装钢制栅栏,钢筋直径应大于或等于12 mm,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小于或等于800 mm×100 mm

b)   安装防砸复合玻璃,防砸性能应达到GA 844-2009A级的要求;

c)   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膜厚应大于或等于0.275 mm,防砸性能达到GA 844-2009A级的要求;

d)   设置电子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5.1.1.3 通风口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a)   与外界相连的通风口,安装钢制栅栏,钢筋直径应大于或等于12 mm,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小于或等于800 mm×100 mm

b)   设置电子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5.1.2 出入口

5.1.2.1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金属卷帘门。防盗安全门或卷帘门的抗破坏强度应达到GB 17565-2007中乙级防盗安全门的要求,门上安装的防盗锁应达到GA/T 73-2015B级、GA 374-2001B级或GA 701-2007B级的要求。

5.1.2.2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外界人员、车辆的正常活动,不应引起误报警。

5.1.2.3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控、记录出入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和出入口5 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车辆号牌。同时,应能实时监控、记录出入口外20 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颜色、车型等。

5.1.3 通道

视频监控装置应能对通道(包括人行通道、楼梯、自动扶梯、电梯轿厢)的行人和乘梯人员进行实时监视和记录。人行通道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行人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楼梯和自动扶梯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面部特征;电梯轿厢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电梯及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状况。

5.1.4 柜台(展柜)

5.1.4.1 柜台或展柜应为金属框架镶嵌透明防护板结构,框架应采用厚度大于或等于1 mm的钢板折弯制作,框架与透明防护板之间的嵌入深度应大于或等于20 mm

5.1.4.2 透明防护板上不应开孔,并采用整片安装方式,不得多块拼接或错位安装。透明防护板的防砸性能应达到GA 844-2009A级要求。

5.1.4.3 视频监控装置应能对柜台和展柜的工作人员和客户的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视和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体貌和面部特征及柜台和展柜附近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1.4.4 柜台和展柜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的数量应大于或等于2个。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具有防误触发功能。

5.1.4.5 抽屉式展柜或上翻式柜台面板面向工作人员一侧应安装锁具,锁具应符合GB 21556-2008中抽屉弹子锁的要求。

5.1.4.6 柜台内设置防盗保险柜的,防盗保险柜应不低于GB 10409-2001B1级的要求,防盗保险柜质量小于340 kg时,应与柜台进行连接固定。

5.1.5 收银区

5.1.5.1 收银区不应邻门设置。

5.1.5.2 视频监控装置应能对收银区进行实时监视和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收银员操作及客户面部特征。

5.1.5.3 收银区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5.1.6 库房(保险柜)

5.1.6.1 应在库房六面墙体加装厚度大于或等于8 mm的钢板,钢板抗拉强度标准值应大于或等于235 MPa

5.1.6.2 库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库房门应符合GB 17565-2007甲级门的规定。门上安装的防盗锁应达到GA/T 73-2015C级、GA 374-2001C级或GA 701-2007C级的要求。

5.1.6.3 库房出入口及库房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控、记录出入库房人员情况,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人员在库房内的操作过程。

5.1.6.4 库房的出入口及库房内部应设置2种或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装置。

5.1.6.5 无库房的应设置防盗保险柜,保险柜应与地面牢固连接,防护要求应能达到GB 10409-2001A1级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在视频监控和入侵探测的范围内。

5.1.7 安防监控室、安防设备区(柜)

5.1.7.1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内应设置安防监控室或安防设备区(柜),用于存放安防控制、存储等设备。

5.1.7.2 安防监控室应设置温度调节装置。

5.1.7.3 安防监控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护门的抗破坏强度应达到GB 17565-2007中乙级防盗安全门的要求,门上安装的防盗锁应达到GA/T 73-2015A级、GA 374-2001A级或GA 701-2007A级的要求。

5.1.7.4 安防监控室或安防设备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具有防误触发功能。

5.1.7.5 安防监控室的窗户应符合 6.1.1 .3的要求。

5.1.7.6 独立设置的设备柜应在视频监控及入侵探测的范围内,柜体应有防破坏报警装置。

5.2 非独立式金银珠宝营业场所

5.2.1 出入口

5.2.1.1 临街出入口应符合 5.1.2 .15.1.2.3的要求。

5.2.1.2 非临街出入口应符合 5.1.2 .25.1.2.3的要求。

5.2.2 柜台(展柜)

5.2.2.1 柜台或展柜应符合 5.1.4 .15.1.4.5的要求。

5.2.2.2 柜台区域内应在隐蔽处设置防盗保险柜,应符合 5.1.4 .6的要求。

5.2.2.3 柜台应设置与商场、超市、综合体等相连接的紧急报警装置。

5.2.3 收银区

独立设置的收银区,应符合 5.1.5 的要求。

5.2.4 库房(保险柜)

应符合 5.1.6 的要求。

5.2.5 安防设备区(柜)

独立设置的安防设备区(柜)应符合 5.1.7 的要求。

6 系统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技术防范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故障时都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6.1.2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6.1.3 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还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6.1.4 技术防范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6.1.5 技术防范系统的计时误差与北京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0 s

6.2 视频监控系统 

6.2.1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

6.2.2 在环境光照条件不能满足监控要求的区域应增加照明装置或配置具有夜视功能的摄像机,保证回放图像清晰可见。

6.2.3 视频监控系统应保持每天24 h连续运行。

6.2.4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并能多画面显示各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6.2.5 应具有视频信号丢失侦测识别并报警的功能。

6.2.6 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像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并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6.2.7 记录、回放视频监控图像时,视音频信号的失步异步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 s

6.2.8 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6.2.9 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大于等于25/s,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的相关要求。

6.2.10 其他应符合GB 50395-2007的相关要求。

6.2.11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技术防范系统的联网应符合GB/T 28181的相关要求。

6.2.12 非独立式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本商场、超市或商业综合体的监控中心或公司联网。

6.3 入侵报警系统要求

6.3.1 入侵报警系统应满足GB 50394-2007的相关要求。

6.3.2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对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出入口、柜台(展柜)、收银区、设备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探测。

6.3.3 报警控制器的设置满足下列要求:

a)   控制器内应配置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大于或等于8 h

b)   应设置防拆开关;

c)   独立设置的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6.3.4 紧急报警防区应处于24 h不可撤防模式。

6.3.5 紧急报警装置被触发后,应同时启动本地声、光报警装置并将报警信号发送到接处警中心。紧急报警装置被触发后应自锁,复位应仅能通过人工操作方式实现。

6.3.6 报警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自检、防破坏、报警记录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

6.3.7 报警系统应具有在断电、断线、故障等情况下发出故障提示的功能。

6.3.8 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6.3.9 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应能与相应部位的辅助照明、视频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及时准确地将报警位置等信息发送到安防监控室、或联网监控中心、或接处警中心。

6.3.10 报警响应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使用专用线缆传输的,小于或等于2 s

b)   经由PSTN网络传输的,小于或等于20 s

c)   经由IP网络传输的,小于或等于4 s

d)   经由无线网络采用GPRS及以上速率传输的,小于或等于5 s

6.3.11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6.3.12 报警系统的设防、撤防、报警及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

6.4 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6.4.1 系统应具有对钥匙的授权功能,使不同等级的目标对各个出入口有不同的出入权限

6.4.2 系统出现出入口非授权开启、出入口胁迫开启、断电、出入口控制主机被破坏等异常情况时,应能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到远程监控中心

6.4.3 现场控制设备中的每个出入口事件记录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00

6.4.4 系统应具有对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的显示、记录、查询、打印等功能,事件记录存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80天。

6.4.5 疏散通道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规定。

6.4.6 供电电源断电时,非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执行机构装置的启闭状态应满足管理要求。

6.4.7 执行机构的有效开启时间应满足出入口流量及人员、物品的安全要求。

6.4.8 系统应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联动的功能

6.4.9 其他要求应满足GB 50396-2007的相关要求。

6.5 供电

6.5.1 系统应配置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并发出报警,备用电源应能支持入侵系统连续正常运行8 h,视频监控系统连续正常运行2 h

6.5.2 系统应配置配电箱,配电箱应带锁,外界不能直接接触电源接线端。各种熔断器、分合开关、输入输出插座等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可引导正确使用。

6.5.3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内应配置自动应急照明装置。

7 保障措施

7.1 经营金银珠宝的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落实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7.2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配备专(兼)职安保力量,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

7.3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值班巡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管理制度、金银珠宝回收或置换登记制度、取送现金、贵重物品押运制度、安防设施管理制度以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7.4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对货品实行回收、以旧换新时,应在柜台、展柜进行实名记录。

7.5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应报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营业员应接受治安防范培训,熟知紧急报警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7.6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7.7 公安机关依法对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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