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交通运输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衡山县2013年关于深入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方案》(山查无字【2013】1号)、《衡山县2013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衡山县2013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后冬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袁湘麦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
王 倩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 军 县交通运输局纪委书记
成 员:王岳新 曹建中 杨 华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重点
(一)道路运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内河运输: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运管所、客运办、港航所对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列出名单,登记造册。发现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行为,应立即查处并予以取缔。
(二)整改阶段。(2013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对未经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引导和督促其依法办理手续,规范经营行为。
(三)总结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总结,总结经验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在10月8日前报送工作自查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协调安排好人员,落实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落实。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过程中,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充分利用联合执法力量,加强政策攻势,消除“黑车”驾驶员及乘客的抵触心理,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依法对“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进行监控、调查、取证和查处,确保查处一例、成功一例,教育一片。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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