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管企业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规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管企业, 是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厅直预算单位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 主要指企业以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

  投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

  (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合资合作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 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 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四)充分进行了科学论证, 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拟定下年的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报告执行投资计划, 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报厅予以审批: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 致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 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十条没有列入年初厅批复预算且年中投资项目超过厅核定的授权额度(详见附表)的, 企业应将投资项目相关情况报厅,经厅批准后方能实施。 属于授权额度内的投资行为应向厅报备。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所有者权益。未经批准, 禁止企业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公司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对投资项目, 企业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投资报告, 包括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产品及技术方案、其它投资方简介、目标市场、原材料需求、收益率和风险分析、标志性目标、环境影响分析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 拟合资或合作方情况介绍等,重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 应附资产评估相关资料;

  (四)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五)董事会决议;

  (六)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投资项目审批请示, 呈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省交通运输厅对申报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询证, 对金额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投资风险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原则上暂缓批准;

  (四)会议审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会议审议, 形成结论性意见;

  (五)下达批复:省交通运输厅依办文程序向企业下达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回复。

  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0日,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 经批准可延长 10日, 并将延长的理由告之企业。

需报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 其审批时限依省政府审批情况顺延。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需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 企业在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再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批准的相关文件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 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经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后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 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 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批准后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 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如需顺延, 企业应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后评价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 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酌情扣减其薪酬。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对相关联的整体投资项目或一次性投资项目进行拆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的;

  (六)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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