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为了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我县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招生时间

中小学招生宣传工作一律在县招生工作会议以后启动,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招生信息,必须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误导学生和家长。

未经上级批准,县外学校不得进入我县进行招生宣传,更不允许县外学校在我县组织招生考试。对为县外学校提供学生信息、考试场地、组织学生参考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二、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经政府批准承担义务教育阶段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学生自愿,学校自主招生的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升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和学生志愿统一录取,严禁学校另行组织其它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以承诺减免或奖励相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不得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全面取消择校生。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各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国家规定控制班额。任何学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

三、严格落实规范招生行为工作责任

县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各学校纪检监察员为成员,基础教育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对全县招生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坚决维护招生秩序,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评先、评优、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衡山县教育局

201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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