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关于实施工业企业倍增计划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实施工业企业倍增计划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倍增计划”工作机制、标准和流程,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选取一定数量企业,支持其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链整合、强化资本运作和创新招商等手段提升综合竞争力,力争通过35年,推动重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倍增企业的倍增目标,原则上以2017年度的数据为基础,在约定年限内实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至少翻一倍,支撑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对应的税收效益等数据相应增长。

二、企业遴选

(一)遴选原则。  

1、可创性。倍增企业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运营团队和增长基础,并且制定可行的倍增方案。

2、创新性。倍增企业能通过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创新招商等要素供给实现倍增。

3、示范性。对倍增企业的培育方式和企业自身发展模式,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4、补强性。优先考虑扶持对改善我县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企业。

(二)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在衡山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1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利润总额为正数。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条件限制。

3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所在产业发展前景好,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有明确的倍增方案,倍增意愿强烈。

4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评价良好,环保、安全等方面不能为国家限制性企业。

5具备科技创新、总部经济、产业链整合、资本运营和创新招商等成长驱动因素的一项或多项。其中:科技创新驱动,侧重选取研发投入较大、拥有专利较多、知识产权及技术投入较大的企业;总部经济驱动,侧重选取已在我县建立总部或正在启动总部建设的企业;产业链整合驱动,侧重选取具有整合上下游产供销环节的企业;资本运营驱动,侧重选取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梯度企业库中,上市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创新招商驱动,侧重利用以商招商等新的招商手段和方式,引进关联性产业或企业。另外,如企业具备其它符合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创新性要素,同样可视作具备成长驱动因素。

(三)企业申报及遴选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县政府公布“倍增计划”的申报通知,公布企业遴选工作机制及措施,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愿进行申报。

3、形式审查。县“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倍增办”)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数据。

4、审查通过后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5、公布“倍增计划”企业名单。

三、扶持措施

()倍增政策支持。商粮、财政、经科信、金融、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梳理公布原有普惠性政策清单,其资助额度、比例和限额可分别对倍增企业按照原有资助基准翻一倍。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等属于竞争性的扶持政策将优先向倍增企业倾斜。(商粮局、财政局、经科信局、金融办、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建立需求导向型扶持机制。搭建和完善涵盖金融、产业、科技、财税、法律等领域的服务体系,围绕倍增企业的发展需求,配置菜单式的服务资源和提供定制化的政策支持。对现行政策未能满足的个性需求,倍增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县政府商议解决。(相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线上建立企业问题池,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跟踪解决企业矛盾问题和需求,有效畅通政企对接通道。线下进一步完善企业帮扶机制,企业帮扶领导和单位要深入企业调研,拿出具体帮扶方案,做到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个计划,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为企业解决问题,县帮扶办每季度对帮扶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帮扶单位不力的,及时下达督办函。(县帮扶办、经科信局负责)

(四)搭建产学研平台。围绕倍增企业的产学研需求,以政府层面对接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搭建平台,倍增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和研发需求选择性对接相关专家和项目。(经科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围绕产业战略需求,集中资源扶持倍增企业攻破核心技术,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加强对倍增企业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辅导,对有意向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倍增企业一对一上门帮扶;争取3-5年内以倍增企业为主体,实施不少于10个重大科技项目(省级以上),对项目申报成功的给予奖励资助,其中国家级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省级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经科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

(六)提高研发投入力度。支持倍增企业建设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和博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3-5年内争取在倍增企业建立国家、省、市各类研发机构20家以上。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成功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立博士后和博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和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成功的,给予30万元资助。(人社局、科协、经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七)着力打造智能制造。对倍增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自动化改造项目的给予奖励资助。对获得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自动化改造,购置的单台(套)除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给予5%8%的资助,其中10万元—30万元的,按照5%给予资助,30万元—50万元的,按照7%给予资助,50万元以上的,按照8%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扶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对倍增企业中认定的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按上级给予补贴予以对等的补贴。(经科信局、财政局负责)

(八)培育壮大产业链市场主体。加大“建链、补链、强链、延链”力度,实现产业集群集聚壮大。围绕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循环经济等我县已初具规模的产业培育壮大产业链市场主体。强化产业链项目建设,按照谋划一批、建设一批的思想每年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征集和发布产业链重点项目。加强产业链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项目建设各项手续要优先办理,鼓励和支持产业链项目争取国家重大专项。鼓励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低效利用或不新占用土地和厂房配套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配套及深加工企业享受县招商引资同等政策。新引进的配套及深加工企业,其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要素供应,由龙头骨干企业转供,不再单独开户。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建立产业战略联盟,共建共享科研公共平台、人才引进平台、开发培育平台、市场开拓平台和信息平台等产业链服务平台,对批准组建的国、省、市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商粮局、财政局、经科信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税务局负责)

(九)加强“互联网+”要素支持。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以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实现业态创新。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性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对年销售本地工业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电商企业缴纳税款25%给予其一次性奖励。(商粮局、财政局负责)

(十)鼓励企业“原地倍增”。鼓励倍增企业在不增加用地情况下,采取 “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倍增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倍增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倍增企业收购的厂房产权证照不全的,纳入补办备案台账,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完善手续。相关审批环节、税费标准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条件执行。(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负责)

(十一)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循环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对倍增企业科技进步、专利资助、高新企业申报、质量品牌建设、制订行业(企业)标准等方面,在山发〔201610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按当初文件规定翻倍执行。(经科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县的企业,税收优惠按我县招商引资规定奖励企业。支持总部经济用地,对迁入总部需增加工业用地,享受我县招商引资规定优惠政策。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经倍增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倍增企业将升级后的自有物业按一定比例进行产权分割转让(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部分不允许分割)。承诺3年内倍增企业,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比例最高达25%;承诺5年内倍增企业,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比例最高达20%。对年度纳税超过5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身用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三重一大”程序后给予优惠支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粮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负责)

(十三)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倍增企业存在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将全部纳入补办工作范畴;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及措施,采取集中处理协调,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根据企业实际申请情况,由倍增领导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解决,相关职能部门须积极配合,做好规划调整等配套工作,理顺历史遗留问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消防大队、财政局负责)

(十四)支持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在我县的企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按县本级留成部分100%事后返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县财政按照企业实付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为两年,收购标的对象为本土企业的,贷款贴息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5%。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兼并重组企业,继续享有原企业和被整合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整合重组项目涉及基建审批、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经科信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十五)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总部在衡山的企业上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聘请不少于20人次的交易专家,股权投资专家、投行专家、会计师、律师以及证券行业研究员为顾问,辅导企业的上市工作,单个企业支持年限为三年,资助标准原则上第一年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年不超过300万元。采取灵活用地保障政策。充分考虑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和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企业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待地块具备“招拍挂”供应条件后,参与竞买活动。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予以保障,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企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加土地价款。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缴纳及劳动用工不规范、土地房产确权、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它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并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研究。对成功在A股上市和成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县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30万元。(金融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国土局、经科信局、商粮局、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十六)降低融资成本。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政府与银行合作,发挥资金的信贷扩大效应,有效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在选择时,把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每半年对银行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节财政资金、社保资金、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在各银行的存储比例。建立银行恶意抽贷、压贷、断贷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的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存货等抵质押业务,对于基础较好、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要继续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资质等收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园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经科信局负责)

(十七)规范项目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务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大幅降低收费标准,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政务中心、发改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八)降低用电成本。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经科信局、发改局、电力局负责)

(十九)降低用工成本。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率由1%降至0.7%。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关于稳定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关于养老保险缴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精神,推动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试点改革,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对用工规模在5002000人和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按14%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对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由园区打捆申报,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推进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业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县级每年组织2场以上大型用工招聘会。(人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降低信息成本。鼓励园区开展大数据平台、数据分析系统,虚拟电子政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在2年内实现建成区域免费无线局域网全覆盖,推行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打包直购网络模式。鼓励企业运用“云平台”,降低企业信息使用成本。鼓励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共性问题提供公益性培训指导和服务。(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降低税收及水、电、燃气成本。税务部门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对倍增企业煤改气相关费用由企业先改后补。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新用户年度实际用管道燃气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其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标准的70%收取,500万立方米以上的按标准的50%收取。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计加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性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衡山税务局、住建局、水利局、电力局、发改局、经科信局负责)

(二十二)完善法制环境。加强企业品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类型经济犯罪和各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政法委、经科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三)浓厚倍增工作的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开设专题专栏,营造出浓厚的倍增工作氛围。(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负责)

四、奖励措施

对倍增企业在约定期内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税收增长超过50%的,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另给予奖励。

1、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值、税收倍增目标任务的,按其税收增量的10%予以奖励。

2、年度税收增长超过50%的,按其税收增量的10%予以奖励,在其约定期限内完成产值、税收倍增目标任务的,按1项标准予以奖励,但已计入奖励的税收增量部分不重复纳入计奖基数。

3、在约定期限内提前完成产值、税收倍增任务的,其在原约定期限内超出部分的税收增量,如企业继续申请进入倍增计划,可作为下一轮倍增期内税收奖励基数。

4、对倍增企业在约定期内没有完成倍增目标任务或中途被淘汰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措施和奖励政策。

5、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7-20188月)  

1、制定《意见》和行动方案(20187月完成)。(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2、确定倍增企业名单(20188月完成)。(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3、制定“倍增计划”扶持政策。本方案出台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行动方案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对各项扶持措施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倍增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方案政策及县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给予扶持。(相关部门负责)

4、召开动员会(20188月完成),现场公布倍增企业名单及政策解读。(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二)实施阶段(20189-2022年)  

5、按照本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措施可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及修订完善。(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6、动态管理倍增企业。对于高速发展企业,可作为示范典型,推广其先进经验,加强经验分享,对于发展不理想企业,引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7、总结推广。每年召开一次阶段总结会,总结阶段工作情况,表彰先进,推广典型。(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8、完善扶持政策。对具有代表性及共性,但现行政策未能覆盖的问题,由部门梳理提出政策建议,形成政策,完善企业培育政策体系。(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三)总结阶段(2022年底)  

    9  、检验成效,总结经验。确认各项验收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彰成功倍增企业;对“倍增计划”实施过程形成的有效做法及遇到的问题梳理和总结,形成经验,将可复制推广的扶持政策及措施纳入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体系。(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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