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字〔2015〕48号
关于印发《衡山县林业局行政公章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局所属各单位:
《衡山县林业局行政公章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成员会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山县林业局
衡山县林业局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一、公章保管
1.行政公章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在办公室内使用。其他人员在办公室内用印时,办公室主任必须在场。行政公章原则上不携带外出,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办公室安排1人携带公章外出、用印。
2.因破旧等原因需更换公章,由办公室按程序到县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到指定单位雕刻新章。旧公章不得保留,交县公安局相关管理机构,或相关人员到场并销毁。
3.公章须随时存放在加锁的柜屉内,禁止随意摆放,严防丢失。严禁盖无内容的空白件。
二、盖章审批
(一)须局长签字后才盖章的事项
以下6类事项,必须按程序逐级审批,经局长签字后,办公室才盖章。
1.公文类。以林业局名义印制的各类公文、公函(包括正式发文、联合行文、便函发文)。
2.资金类。劳资,各类津补贴、项目资金兑付、森林保险理赔等的表、册。
3.项目类。项目申报书、招投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施工协议书、采购备忘录等。
4.人事类。新进编制审批、人事调动证明、合同工用工协议书等人事重大事项。
5.重大行政许可类。林地林权流转审批,征占用林地审批、矿山企业开采证年审意见、捕猎野生动物持枪证等重大行政许可审批单。行政许可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必须由局长审阅并签字。
6.其他重要事项。
(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即可盖章的事项
1.局长临时委托分管领导签字的事项。
2.一般性行政许可事项。竹木经营许可证、采伐证审批;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般性行政许可事项。
3.其他一般性事项。
(三)由办公室审核后即可盖章的事项
开税务发票付款方证明,干部职工身份收入证明、介绍信等一般性事务表、册,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即可盖章。
三、登记备案
(一)登记。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日期,行文标题,报送地,行文单位,签发人,分数,经办人。盖章的经办人必须签字认可。
(二)备案。凡重要表、册的盖章,办公室必须复印一份留存,以备查询。
四、责任追究
(一)经局分管领导签字的用印盖章,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直接追究办公室主任或用印人的责任:
1.未按程序审批而擅自盖章;
2.因保管不善而遗失行政公章;
3.出现盖章空白件,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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