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2023〕12号)、衡阳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衡阳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要求,我县迅速行动,针对2024年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并落实整改,现已全部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的问题
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阳市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破坏原林业部门补种的林木和原生灌木,斥资40余万将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修复成耕地,现已种植西瓜、油菜等作物。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核查,该点位属自然资源部门历史遗留生态修复项目,由于该地块废石成堆,土层厚薄不均,加之2022年特大干旱,造成原整改栽种树苗绝大部分已枯死,2023年该地块与我县部分荒废耕地在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中纳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图斑,该处地点登记在实施方案的图斑编号为CT4304232016000018001号。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我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编制了《衡山县2023年省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2022年10月12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衡阳市财政局对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同年11月由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编制的《衡山县2023年省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施工设计与预算方案》于2022年12月13日获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财政局的批复,2023年3月28日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作出了同意实施的批复。2023年5月,衡山县自然资源局致函衡山县林业局,自保区范围内进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批准同意。县林业局经咨询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处后,复函县自然资源局,该处按已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实施,不需办理林业手续,向管理机构报备即可。
2024年5月,我县接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环境举报问题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生态复绿方案3*3株行距种植了红叶石楠、栾树、大叶女贞、边坡陡坡栽植爬藤类植物,并撒播草籽等进行了整改,目前该处生态修复成效良好,达到整改销号条件。
三、整改完成情况
2025年4月18日,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山县境内)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方案》(山政办发2025[2]号),根据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完成结果如下:
(一)查处违法行为
受衡山县纪委监委指派,东湖镇纪委对生态修复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启动了调查,调查结果认定该问题图斑在整个生态修复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衡山县林业局对种植西瓜和油菜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了免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该点位属自然资源部门历史遗留生态修复项目,县自然资源部门并没有利用矿山修复项目毁坏绿化林木,也未造成原生植被破坏,且该项目已按要求完成生态修复,不符合启动生态赔偿相关条件,现已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业局联合出具了《关于不予启动生态赔偿的意见》。
(三)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024年,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县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了《衡山县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会商调度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全县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健全了部门间联动长效机制,推进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建立健全了自然保护地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我县将继续做好2023年省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后期管护等相关工作,加强监管,确保生态修复实效,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
建立了日常巡查巡护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内的巡护与管理,做好巡护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制止,做到立行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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