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办发〔2015〕13号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登记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衡代表机构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取消社会团体的筹备批复阶段,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并将资料完备、条件成熟的社会团体申请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范围和会员主体自行设立,不再审批备案。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双轨制,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
二、实行政社分开,推进自主办会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政府部门应尊重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财产权和合法收入,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要逐步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行政机关不得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兼职,个别非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后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
三、完善培育扶持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要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部门不应行使和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转移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编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二要加大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建立孵化基地、资助奖励补贴、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等方式助推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各地每年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三要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注重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逐步增加各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中社会组织代表、委员的比例,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科学确定适当的委员名额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优化结构布局,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的社会组织,突破“一业一会”限制,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活动不经常、作用不明显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督促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管分立。科学合理地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逐步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五、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网络。坚持“应建必建、应派必派”原则,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探索建立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双培”工作机制,将社会组织中的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将社会组织中的中共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骨干。加强社会组织党建规范化建设,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到2016年,全面完成全市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价格、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力量,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素质,改进服务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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