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敬老院实行县级统筹统管后,为规范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保障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民函[2017]70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2〕25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依法依规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优化提质的通知》湘民函〔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衡山县5家敬老院(萱洲敬老院、长江敬老院、福田铺敬老院、东湖敬老院、店门敬老院),其财务由民政局统一管理,设置统一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核算至各院,实行电算化做账,做到专款专用。
(二)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会计报账制度。按照“院账局管”的总体原则实施管理。在县民政局设立敬老院总会计,对全县各敬老院按季(月)做好凭证编制、账簿登记、报表编制、整理好会计档案,由县养老服务股妥善长期保管。各敬老院业务院长兼任所在敬老院的出纳和报账员,负责管理现金、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完成票据报审、初审程序,整理好原始凭证,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上报上个月开支的原始凭证到县民政局报账。
(三)各敬老院业务院长负责管理敬老院的国有资产,监督工程类项目实施,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
二、资金类别
(一)基本生活类。经审核认定的在院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等。
(二)工资绩效类。按比例配备的敬老院从业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福利等。
(三)日常运转类。按照各敬老院集中供养员额核拨的保障敬老院日常运转的运转费、照料护理费、工作经费等公用事业费。
(四)上级补助类。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各类补助资金。
(五)捐赠、慰问类。各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各类机构捐赠的款物、实施慰问时的款物。
(六)工程建设类敬老院扩建、改造、维修工程所涉及的上级拨款和本级自筹资金。
(七)具有条件的敬老院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收入和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偿收入。
(八)固定资产类。院里所有固定资产都应登记造册。
(九)其他资金。
三、收入管理
各敬老院的所有收入均根据资金来源渠道、性质分科目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现金类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月结。
四、支出管理
(一)敬老院的各类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实行专款专列、专用。
(二)支出票据必须符合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批方可报账。
(三)所有开支均需报批,按照不同资金类别,分别明确审批权限和报账流程:
1.基本生活类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山民发〔2025〕1号)文件规定,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伙食费用、零用钱、服装鞋帽购置等生活用品费用、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和其他支出等基本生活费开支,经手人、证明人在支出票据和附件上签字后,由敬老院业务院长初审,经县养老服务股负责人审核后,分管副局长审批(其中:伙食费用开支汇总后在汇总表上统一审批,不单笔审批)后予以支付,单笔1000 元以上的需县民政局负责人终审后予以支付。基本生活费支出原则上每年不得结存。
2.工资绩效类。对按比例配备的敬老院从业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由县民政局按预算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发放或支付;绩效部分按考核方案兑现。
3.日常运转类。对运转费、照料护理费、工作经费等资金,根据工作需要,报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开支。经手人、证明人在支出票据和附件上签字后,由敬老院业务院长初审,经县养老服务股负责人审核后,单笔1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单笔1000 元以上的需县民政局负责人终审后予以支付。服装鞋帽、单价500元以上需集中采购的物资按相关规定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按政府采购流程实施。
4.上级补助类。根据工作需要列支,参照日常运转类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5.对捐赠、慰问类,按捐赠方意愿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受赠款物,统一登记,做好台账。直接发放老人慰问金的,须补收入票据,发放花名册入帐。审批流程参照基本生活类开支方式执行。
6.对院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收入和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偿收入,抵扣生产成本后盈余资金可弥补院内各项开支。生产资料必须登记造册、核销。审批流程参照日常运转类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7、对敬老院扩建、改造、维修工程所涉及的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县民政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固定资产类。需要添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做好预算,报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添置。受赠的固定资产直接入帐。审批流程参照日常运转类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9.其他支出。审批流程参照日常运转类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五、强化监督
(一)院务委员会要监督每周食谱的制定、生活物资采购和捐赠物品的登记使用情况等。
(二)县养老服务股、局计财股要加强对敬老院财务管理、经费开支的日常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敬老院需配合各职能部门例行审计、监察、巡察、财务检查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资料,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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