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发[2011]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委[2011]2号)精神,设立衡山县能源生态局,归口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资源调查,组织编制全县能源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目标。
(三)组织指导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四)负责对从事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指导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能源生态局设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股、管理股。全局干部职工共计10人,其中在职人员8人,退休人员2人。
三、部门收支情况
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43.63万元。
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数43.63万元。
附件1、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附件2、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附件3、2015年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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