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情况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工资发放明细表;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年度缴费率。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用人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应缴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其上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半年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因停产或人员减少而未及时异动申报,我单位将按原上报人数进行征缴。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七)用人单位在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时,付款人栏应写清单位全名称,不得写个人名字,否则视为欠费。
应当认定工伤的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下列情况不属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申请主体及时限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受伤害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相关材料;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受伤害职工伤害经过的综合证明材料。
三、特别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六)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证;
(八)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特别提示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能受理。
工伤病人就医指南
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确因病情危急,必须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衡山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必须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到工伤保险所办理审批手续,如病情危急,可先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未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双联处方,否则,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病人入院须知
1、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
a、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b、单位工伤介绍信
c、工伤认定决定书
d、旧伤复发的病人住院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衡阳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转诊转院病人应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衡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因故当时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应向首诊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经办机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挂账制度管理,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与经办机构结算。没有确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或门诊就医须知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量不得超过4个,超量带药、带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药不予支付;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用药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门诊目录外药品使用、特殊检查、治疗应填写《衡阳市工伤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表》和《衡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经核准的检查、治疗费用方可报销。门诊实行双联处方,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注明药品、检查和治疗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工伤病人用药须知
工伤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只能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主管医师应填写《衡阳市工伤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原件)
2、病历复印件
3、处方
4、身份证复印件
5、发票(原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8、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注:药店购药和医保卡刷卡不予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一、全额垫资的
1、工伤认定表(原件)
2、费用总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发票原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出院小结
8、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9、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二、实行挂账管理的工伤患者出院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不要和医院结账,收好押金条,由医院和工伤保险管理所统一结算,然后由医院通知用人单位结清自费部分。
旧伤复发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医疗期结束后,确因旧伤复发者,应填写《衡阳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找相关人员签好字后,再到医院就诊,门诊实行垫资,住院必须实行挂账管理。报账须提供的资料与《门诊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及《住院费用报销须提供的资料》相同。
抚恤金领取须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表复印件;
2、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供养亲属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7、抚恤对象资格确认表;
8、抚恤对象用本人名字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存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须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复印件二份;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二份;
5、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二份;
6、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7、工伤职工本人名字的建行账号;
8、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表)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劳动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5、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份
6、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
7、本人书面申请
8、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银行转账凭证
9、工伤职工本人名字的建行账号
10、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须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4、劳动合同书
5、死亡证明
6、火化证明
7、牵涉到第三责任人必须提供结案书或调解书。
8、直系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9、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
10、建行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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