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衡山县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县内参保的小微企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文件精神,拟对县内参保的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条件

招用2018年以后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在衡山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2016-2017年招用当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但未及时申报的小微企业也可申报此次补贴。本次补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底。

三、补贴标准

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纸质、电子)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花名册(纸质、电子)

(3)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仅提供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2.审核

县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股受理,并初审申报资料。

3.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4.拨付

公示无异议,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就业服务中心资金支出户,再由县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受理时间

    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20日

六、联系股室及电话

    县就业服务中心   城镇就业股        5824703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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