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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调整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6年度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
二、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含门诊大病医疗)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三、调整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线由600元下调至500元(中医院400元);一级医院起付线由400元下调为300元(中医院200元)。
四、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二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75%调整为8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88%。
五、提高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连续参保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分娩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的10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的1600元;有并发症分娩的18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的2200元。
六、调整小儿脑瘫门诊大病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小儿脑瘫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由3600元/年提高到6500元/年。
七、本通知中有关待遇享受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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