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15〕50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衡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挂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原由县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农产品和畜禽、水产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4.健全市场和质量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市场和质量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市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市场监管安全风险。
(二)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及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责任。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兴县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订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四)负责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落实缺陷产品(商品)召回相关工作。
(七)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组织认定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订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依法管理、指导全县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依法开展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管理计量工作;依法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管理全县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十三)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四)依法承担全县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药品(含中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有关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息采集、史志、宣传报道、年度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的修缮,办公设施(用品)的添置和维修,办公区的保安、绿化,以及卫生管理和其他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单位车辆管理、饮食服务和机关宿舍的管理服务。
(二)政工人事股
负责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考核奖惩;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基层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执业资格认定制度。
(三)财务股
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本系统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并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管理和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公积金、奖金和医疗保险等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文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宣传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加挂衡山县工商注册分局牌子)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参与拟订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和监督实施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的搜集、分析、汇总、报告,开展相关舆情和重大事故案例研究,分析风险趋势及突发事件发生态势,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场规范监督管理股(网络市场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组织开展各类市场的创建活动;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负责牵头组织网络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及跨地域纠纷协调等工作。
(八)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商标和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著名商标初审认定、驰名商标推荐和辖区内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监督、指导、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查处商标、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核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合同文本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
(九)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
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订市场主体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处理市场主体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年报公示工作,组织和落实年报信息抽查,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承担企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与其他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统的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全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指导全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开展信用评价服务;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年报及信息公示;依法指导个协工作。
(十)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协调名牌评价工作;研究分析产品(商品)质量状况,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商品)质量赶超;指导协调生产环节企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协调、推进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组织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制订地方标准规范以及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测机构;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实施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全县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制订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按分工管理全县的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的协查协办和大要案的监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贯彻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有关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备案。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
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生产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实施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及相关产品召回制度。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股
负责餐饮服务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餐饮服务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餐饮服务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有关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药品广告监测。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产品备案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审查并监督实施产品技术要求;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十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处理和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12315、12331、12365热线的投诉受理、分流处理,与政府12345联线,依法指导消委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9名。
原定2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畜牧水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畜牧水产局负责食用畜产品、初级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畜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完成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商务和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专项整治活动、重大案件查处等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
7.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设机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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