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二、许可对象:完成筹建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许可收费:400元/证(湘价费[2007]157号文件)
五、许可数量: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上网公示时间)
七、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和《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4、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营业场所需标明使用面积、药柜摆放以及药品的分类等内容,设置有仓库的需标明使用面积、分区等内容)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
7、同意筹建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8、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自我保证声明(内容:"申办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规定情形,保证质管人员在职在岗,上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流程:
药品器械股受理(1个工作日)→法规股审查、审核(3个工作日)→药品器械股现场验收(5个工作日)→法规股审核并公示(2个工作日)→局分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发证(1个工作日)
十、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股,电话:5815016
岗位责任人: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衡山县范围内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的发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4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市场监督科。
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法规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法规股负责对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发证申请的审查、审核;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负责现场验收。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交药品器械股股长复审。
现场检查:
(1)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组织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拟经营现场进行验收。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写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后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
(2)现场检查、复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如实书写验收意见。
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公示: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告知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将验收结果上网公示7天。
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复查的情况,结合公示情况,执法人员、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法规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由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网站公告。
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六、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七、咨询与投诉:
业务咨询: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股
电话:5815016
业务投诉: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5812843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
| 目 录
|
审查情况
|
| 1、验收申请报告;
|
|
|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
|
| 4、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
|
| 5、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营业场所需标明使用面积、药柜摆放以及药品的分类等内容,设置有仓库的需标明使用面积、分区等内容)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
|
|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
|
|
| 7、同意筹建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
|
| 本企业承诺:
1、本企业对提交的以上目录中的材料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营;
3、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规定情形,保证质管人员在职在岗。
4、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
|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
|||||||||||
| 注册地址
|
|
|||||||||||
| 经营范围
|
中成药□ 中药饮片□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
经营方式
|
零售
|
|||||||||
| 仓库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技术职称
|
|
|||||||
| 企业负责人
|
|
职务
|
|
技术职称
|
|
|||||||
| 质量负责人
|
|
职务
|
|
技术职称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营业面积
|
|
|||||||
| 人员情况
|
职工总数
|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总数
|
药学技术人员数
|
|||||||||
| 执业药师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管药师
|
药师药士
|
其它
|
|||||||
|
|
|
|
|
|
|
|
|
|||||
| 设施设备
|
仓储或营业场所
设施设备
|
验收养护仪器设备
|
计算机(台)
|
|||||||||
现 场 验 收 记 录
| 检查组成员
|
成员所在单位
|
姓名(签字)
|
检查项目
|
|
|
|
组长:
|
|
||
|
|
组员:
|
|
||
|
|
组员:
|
|
||
| 验收依据
|
《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
|
|||
| 检查情况及结论
|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审 批 意 见
| 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公示形式
|
公示结果
|
||||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上网公示
公示号:
|
|
|||||
| 发证(受托)部门审批意见
|
审查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审核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法制
监督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审批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许可的内容及事项
|
企业名称
|
|
|||||
| 注册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
|
|
质量负责人
|
|
||||
| 企业负责人
|
|
||||||
| 经营方式
|
零售□ 连锁门店□
|
||||||
| 经营范围
|
中成药□ 中药饮片□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
|
||||||
| 仓库地址
|
|
||||||
| 许可证编号
|
|
许可证流水号
|
|
||||
| 许可证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