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二、许可对象:完成筹建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许可收费:400/证(湘价费[2007]157号文件)

五、许可数量: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上网公示时间)

七、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和《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4、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营业场所需标明使用面积、药柜摆放以及药品的分类等内容,设置有仓库的需标明使用面积、分区等内容)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

7、同意筹建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8、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自我保证声明(内容:"申办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规定情形,保证质管人员在职在岗,上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流程:

药品器械股受理(1个工作日)→法规股审查、审核(3个工作日)→药品器械股现场验收(5个工作日)→法规股审核并公示(2个工作日)→局分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发证(1个工作日)

十、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股,电话:5815016

岗位责任人: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衡山县范围内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的发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4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市场监督科。

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法规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法规股负责对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发证申请的审查、审核;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负责现场验收。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2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交药品器械股股长复审。

现场检查:

1)依据《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组织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拟经营现场进行验收。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写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申请人完成整改后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

2)现场检查、复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如实书写验收意见。

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公示: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告知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将验收结果上网公示7天。

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复查的情况,结合公示情况,执法人员、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法规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由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药品器械股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网站公告。

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

3、工作时限:1个工作

六、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七、咨询与投诉:

业务咨询: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股

电话:5815016

业务投诉:衡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5812843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

    录

审查情况

1、验收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4、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营业场所需标明使用面积、药柜摆放以及药品的分类等内容,设置有仓库的需标明使用面积、分区等内容)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使用的房屋无门牌号的,应提供详细地址。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目录;

 

7、同意筹建许可通知书复印件;

 

本企业承诺:

1、本企业对提交的以上目录中的材料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营;

3、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规定情形,保证质管人员在职在岗。

4、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签名盖章):

                                                 日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月    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中成药□ 中药饮片□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经营方式

零售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技术职称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

 

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营业面积

 

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总数

药学技术人员数

执业药师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药士

其它

 

 

 

 

 

 

 

 

设施设备

仓储或营业场所

设施设备

验收养护仪器设备

计算机(台)

现 场 验 收 记 录

检查组成员

成员所在单位

姓名(签字)

检查项目

 

组长:

 

 

组员:

 

 

组员:

 

验收依据   

《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

检查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长签字: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公示情况

 

公示时间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网公示

公示号:

 

发证(受托)部门审批意见

审查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

监督

 

 

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许可的内容及事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量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经营方式

 零售□     连锁门店□

经营范围

中成药□      中药饮片□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 

仓库地址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流水号

 

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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