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3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自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7月4日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龙眼;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2-24;购进日期:2025-2-19;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项目产品,实测值为0.028mg/kg,标准值应为≤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二)砂糖橘;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2-25;购进日期2025-2-22;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实测值为0.53mg/kg,标准值应为≤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三)沃柑;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2-25;购进日期2025-2-5;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项目,实测值0.18mg/kg,标准值应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一)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购进龙眼11公斤,2月24日抽检2.36公斤,龙眼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07.78元。该批龙眼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农药使用超标。
(二)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购进砂糖橘40公斤,2月25日抽检1.302公斤,砂糖橘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78.4元。该批砂糖橘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农药使用超标。2025年2月5日,当事人购进沃柑30公斤,2月25日抽检1.02公斤,沃柑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该批沃柑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农药使用超标。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衡山县小橙鲜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抽检工作及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裁量基准】第1点:减轻情形: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衡山县小橙鲜果店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2元。
(二)当事人衡山县团结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抽检工作及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裁量基准】第1点:减轻情形: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衡山县团结水果店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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