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二)

2025年4月18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5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自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30日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精品小台芒;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3-17;购进日期:2025-3-17;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9mg/kg,标准值应为≤0.04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二)螺丝椒;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3-17;购进日期2025-3-16;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30mg/kg,标准值应为≤0.05mg/kg,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实测值为1.7mg/kg,标准值应为≤1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三)鲈鱼(淡水鱼);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3-17;购进日期2025-3-17;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51ug/kg,标准值应为≤100u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四)芋头;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3-18;购进日期2025-3-18;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项目,实测值0.323mg/kg,标准值应为≤0.1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五)苹果枣;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3-20;购进日期2025-3-12;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项目,实测值0.052mg/kg,标准值应为≤0.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一)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购进精品小台芒89公斤,3月17日抽检2.058公斤,精品小台芒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584.2元。 该批精品小台芒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在农药使用超标。

(二)2025年3月16日,当事人购进螺丝椒20公斤,3月17日抽检2.04公斤,螺丝椒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5.88元。 该批螺丝椒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在农药使用超标。

(三)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购进鲈鱼(淡水鱼)10公斤,3月17日抽检1.9公斤,鲈鱼(淡水鱼)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40元。 该批螺丝椒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养殖环节,产品在养殖环节中用药超标。

(四)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购进芋头5.35公斤,3月18日抽检2.6公斤,芋头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53.5元。 该批芋头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在农药使用超标。

(五)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购进苹果枣3公斤,3月20日抽检1.094公斤,苹果枣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99.6元。 该批苹果枣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在农药使用超标。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衡山县宜鲜水果盛豪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抽检人员的抽检工作和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裁量基准】第1点: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衡山县宜鲜水果盛豪店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没款共计2160元。

(二)当事人衡山县九福祥百货金盛店经营不合格食品(鲈鱼、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于处罚。

(三)当事人衡山县白果百果园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抽检工作及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衡山县白果中心完小食堂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衡山县白果中心完小食堂免予行政处罚。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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