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23日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小台芒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6-22;购进日期:2025-6-22;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项目,实测值为0.27mg/kg,标准值应为≤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28mg/kg,标准值应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6月22日,当事人购进小台芒果5.04公斤,6月22日抽检5.04公斤,小台芒果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62.5元。该批小台芒果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在农药使用超标。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衡山果之源水果盛豪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抽检人员的抽检工作和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裁量基准】第1点: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衡山果之源水果盛豪店(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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