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调解达成互谅
2018年6月27日上午,衡山县店门镇梅桥村村民旷某清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在南岳至梅桥公路上自西向东行驶,与迎面而来骑着男式摩托车的康某彬撞个正着。旷某清右肩骨错位,右脚、右手轻度外伤,肋骨破裂,伤情较为严重;康某彬之父康某面部颊骨、左口腔内丁牙松动咀嚼困难;双方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旷某清因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没有住院治疗;康某入院、转院治疗先后产生医疗费用将近5000元。由于是亲戚关系,过了近一个月后,双方才请求镇、村两级调委会调解解决。
根据当事人请求,2018年7月24日,店门司法所同梅桥村调委会一起组成了调解小组,先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介绍,询问了双方对事故发生后各自的不同意见。通过了解,调解小组认为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双方对发生交通违法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双方的车辆均无牌照、无行驶证和驾驶证,是明显的“三无”违法行为。二、旷某清占道行驶,致使康某彬无法躲避酿成交通事故后双方仍纠缠不清。三、发生交通事故后,用于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怎么承担的问题,双方意见不统一。针对以上问题,调解小组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入手,指出双方交通违法的问题,明确告知对违法车辆交由交警处理,同时还要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处罚。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调解小组以事实为依据,指出旷某清占道行驶不但是明显的违规,同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方,理应承担事故发生后的主要责任。针对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一是要求查验医院门诊病历,以证实事故发生后是否对症治疗;二是要求提供治疗期间产生费用的正式发票,以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总额,为调解提供法律依据,然后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通过沟通,双方明白了违法驾驶,搞不好车辆要被没收,还要接受处罚。因此,双方就谁承担主要、次要责任的问题均表示互不追究。旷某清因占道行驶主动向对方认错,得到了康某彬的谅解,同时对康某入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旷某清自愿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并达成了协议。(衡山县司法局店门司法所 谭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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