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山政复字[2025]14号
申请人:李x,女,汉族。
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店门派出所,住址地:店门镇店门社区金星组。
申请人李x不服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店门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机关于 2025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店门派出所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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