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山政复字[2025]38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XX,系刘XX妻子。
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开云镇解放南路99号。
申请人刘XX不服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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