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山政复字[2025]64号
申请人:雷XX,女,汉族。
申请人:谭XX,女,汉族。
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南路233号。
申请人雷XX、谭XX不服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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