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司法局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司法行政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向县司法局投诉和举报。县司法局办公室为行政执法信访、投诉和举报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下列情形的举报投诉:
(一)司法行政部门违法征收、摊派、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四)不文明执法、工作态度差、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收取相对人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 信访、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信访、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信访举报材料的保存与回复工作。对于举报人以书面或非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信访、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信访、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其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三、信访、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访、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会同相关股室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四、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研究决定:
(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举报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过错的,按照《衡山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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