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矛盾纠纷和重大治安问题排查处理工作制度
定期排查制度
(一)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在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乡镇必须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乡镇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二)排查时间
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排查。全县各村民小组每两个月底将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村,村将各组报的情况汇总报乡镇,乡镇将各村报的情况汇总于下一个月的5日以前报县司法局,并由县司法局汇总报县综治办。县直各机关单位和省市驻衡单位亦将每两月的排查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县综治办和县司法局。
(三)排查计划
每次排查之前,必须制定计划,内容包括排查的目的、意义、范围、方法等,必须填报排查统计表。对矛盾纠纷、重点户、重点人等认真进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反馈。对排查出来的可能铤而走险、危害报复社会的危险分子,必须及时报告,并组成专门班子负责做好工作。
(四)排查实施
1、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时间、排查方法和排查手段进行。
2、充分发挥调节网络的作用。
3、组织人民调解员在辖区内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并进行登记。
4、填写排查统计表。通过排查和情况统计,县、乡(镇)、村、(居)对辖区情况做到四个清楚: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底数清楚;对矛盾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清楚;对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楚;对矛盾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和群体性纠纷问题清楚。
(五)处理落实
排查工作组织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按照矛盾纠纷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排队,逐一落实到调处工作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犯罪线索,由司法部门处理。
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建立和健全矛盾纠纷、报告的信息网络。在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把触角延伸到村(居)民小组、楼院、车间、班组,扩大信息员队伍,形成完备信息反馈系统,做到组、院、车间以上均应有信息员。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逐级报告制度。对于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必须在4个小时内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调解、村(居)调委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调解机构要在职权范围内消除矛盾纠纷,对于有可能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乡镇党委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对于未能调处或正在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在接报后4小时内报告县综治办和稳定办,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两个月的下一个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调处或处理数、尚未调处或处理数、矛盾纠纷重大问题隐患数等相关情况书面上报县综治办和县司法局。
(四)实行零报告制度
各乡镇、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该阶段时期内本辖区无矛盾纠纷、治安事件及其隐患,亦应总结经验,将总结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县综治办和县司法局。
协调调度制度
(一)实行分级责任制度
乡镇司法所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处理工作负责;乡镇包片、包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对本片、本村(居)的矛盾纠纷问题的预防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工作、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矛盾纠纷的调处预防负责。
(二)实行联防联调制度
对跨区域行业的矛盾纠纷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参与下,由涉案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齐抓共管、联防联调。辖区的由所在辖区的乡镇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跨乡镇、单位的,向县相关部门报告,由县调解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处。
(三)实行上级调度制度
对于重大的、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县调解领导小组调度力量进行预防及有关部门必须服从调派、投入力量,形成集中力量、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定期回访制度
(一)定期回访的主体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有关各职能部门对自己主持或参与调处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定期进行回访。
(二)定期回访的时间
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有关职能部门对已经调解或处理的重大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情况复杂的,要经常进行回访,防止激化,巩固工作效果。
(三)定期回访的目标
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行为和治安处理后的隐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情况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检查督办制度
(一)检查督办职责
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司法局负责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行使检查督办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村(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行使检查督办权。
(二)检查督办时间
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全县矛盾纠纷预防处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的预防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有关单位依职权进行处理。
(三)检查督办考评
通过检查对各乡镇、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对于工作出色、社会效果好的乡镇和单位,报请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矛盾纠纷问题突出、影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衡山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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