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水管站、水管工程单位:

2012年3月1日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增强全县人民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最大限度防治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经局长办、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2月25日 315日

二、宣传主题:

围绕《水土保持法》这一主旋律,掀起学习热潮,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国策地位,落实部门责任,最大限度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文明奥区、生态衡山”建设。

三、活动内容:

1、县水保局举办一次由全县水保工作人员和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参加的新《水土保持法》学习培训班;在县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悬挂10条以上宣传横幅;通过手机短信、有线电视、赣县之声、宣传车等方式深入矿山、砖厂、石场和工业园区、城镇开发区等地区进行大力宣传。

2、各乡镇要组织乡村两级干部学习新《水土保持法》;在圩镇和交通要道的醒目位置张贴5条以上固定标语,各村入口处张贴2条以上固定标语。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认真组织《水土保持法》宣传活动。

4、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 3月20日 前将《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活动的总结汇报材料及宣传活动图片上报至局办公室。

附件:水土保持法宣传标语

 

 

        衡山县水利局

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水土保持法宣传标语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3、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4、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5、水土流失、危害当代、贻患子孙!

6、保持水土、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7、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10、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11、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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