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修改说明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修改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我厅对2013年11月8日印发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3〕45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水发〔2018〕4号, 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改的主要缘由是《通知》中原引用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1〕60号)已届有效期限, 因此对原《通知》第2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最后一段的表述“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范围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准。本通知印发后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1〕60号)一并使用。 ”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 符合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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