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移民产业兴旺和转型升级,促进移民增收致富,确保如期实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长期目标,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移民产业扶持的的指导意见》(湘水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衡山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就加强衡山县移民产业扶持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移民产业扶持的资金来源于中央、省、市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产业扶持的资金的投入应占到县项目资金总额的50%以上,在计划年度内产业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移民产业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承担单位应尽量依托当地的主导产业精确选择产业项目,充分做好市场分析、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前期论证工作。
第四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投入额度应与移民受益人数相匹配,移民人口少于10人的移民村无特色、无示范效应项目原则上不扶持,以移民户为主体的移民产业项目和飞地经济的移民产业项目除外。
第五条 移民项目资金直接扶持移民户的种养基地,产权归属移民。移民项目资金投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其它各类经济组织因移民产业开发项目形成资产的产权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办理手续移交给移民村,并明确项目产权到具体的移民村集体。涉及多个村的,应当明确各村的产权份额。
第六条 移民产业扶持的内容:
(1)现代种养业。扶持具有区域特色、品牌优势的现代种养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绿色化方向发展。
(2)乡土特色产业。支持建设规范化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特色食品、制造、手工业和绿色建筑建材等乡土产业;支持移民村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传统工艺,促进移民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3)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围绕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等二三产业,延伸产业链。
(4)休闲旅游业。充分发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山水人文资源优势,结合美丽乡村和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建设,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
(5)乡村新型服务业。鼓励移民和移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积极发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技术服务、产品销售、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改造农村传统小商业、小门店、小集市等,发展批发零售、养老托幼、环境卫生治理等农村生活性服务业。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支持打造涉农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农村电商。
(6)物业经济。有条件的地区和移民村,可跨年度、跨区域集中移民项目资金,发展物业经济,参与工业园、创业园、市场经营等前景好、收入稳定的项目,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移民固定资产。
第七条 移民产业扶持的对象:
产业主体 | 产业类型 | 扶持规模 | 扶持方式 |
移民种养户或移民为法人代表的经济组织
| 家禽 | 年存栏1000羽以上(含1000羽) | 采取以奖代投、小额贴息贷款、农业保险补助、农资补助、技术培训等方式
|
小型牲畜 | 年存栏80头以上(含80头) | ||
大型牲畜 | 年存栏20头以上(含20头) | ||
水面养殖 | 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现有投资规模50万以上 | ||
特种养殖 | 种殖面积30亩以上或现有投资规模50万以上 | ||
种植 | 100亩以上 | ||
综合性种、养 | 现有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 | ||
家庭作坊式加工 | 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 | ||
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
| 村移民人口10人以上;全体移民受益 | 采取移民项目资金投入转股、移民"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 |
非移民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 |
| 会员10人以上,移民会员5人以上,移民常年用工1人以上,移民受益5人以上 | 采取移民项目资金以股份投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产权移交村集体所有
|
非移民为主体的龙头企业 |
| 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移民常年用工3人以上,移民受益10人以上 |
第八条 优先扶持以移民种养户、移民为法人代表的经济组织、100人以上的移民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移民产业,促进乡村振兴。
第九条 鼓励移民村集体和移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股本,签订入股协议,加入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移民项目资金、资产、资源入股或资产托管的形式,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移民变股民",让持股移民或移民村集体获得稳定的收益。
第十条 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移民"等形式带动移民户参与产业发展,并构建"订单收购+分红"、"移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投入取得的收益,以移民受益为主,可由项目所属村全体移民受益,也可由项目所属村集体和项目所属村移民共享。村集体的收益优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同时用于移民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将移民产业资金投入量、移民产业产值、移民资产确权情况、移民受益人数、移民受益程度等作为移民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移民项目资金分配挂钩。建立激励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对推进移民产业开发力度较大或扶持方式科学合理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移民产业项目承担单位可实行连续扶持。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安排的移民资金项目未验收完成或未办理拨款手续的移民产业项目承担单位,本年度不再安排新的移民产业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对有安置人口项目的移民村,连续三年(含本年度)未实施完成安置人口项目的,本年度不再安排新的移民产业扶持项目(以移民为主体的产业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水库移民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移民产业扶持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衡山县水利局,本规定与上级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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