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山县委印发《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衡山县委

印发《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党组织: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国共产党衡山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山县委 

                                           2018723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衡办〔20174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二条 县属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瞄准世界500强、全国500强、行业100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的战略型新兴产业、沿海发达地区重大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房产、地产开发及矿产开采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 

第三条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一)智能制造、环保建筑建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疗、循环经济及配套等新型工业项目。 

(二)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及创新创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项目。 

(三)旅游景区开发、旅游新业态、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四)电子商务、大型物流、健康养老、高端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绿色食品等现代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六)文化、传媒、体育产业等项目。 

(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风投公司等金融企业。 

(八)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落户经开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工业企业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元/亩。经开区内工业生产区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7,项目的绿地率不得高于20%。工业项目的办公、科研、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该项目工业用地面积的7%以内(劳动密集型、科技创新型等企业可根据实行需要提高比例)。投资强度达不到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能增加就业、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可进入园区生产经营。对拥有知识产权产品,但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或大学生创业,鼓励进入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经营。 

(二)旅游项目须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整合和深度开发,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我县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规划要求,为知名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 

(四)现代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须符合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方向和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有利于我县名优特农产品开发、精深加工及农民增收增效,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3000万元以上。 

(五)文化、传媒、体育产业等项目须符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为知名的大型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3000万元以上。 

(六)金融企业及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核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县属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 

第六条 县属招商引资项目须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不得登记为分公司或个体户,其项目建设和营运所产生的税收须在我县交纳。 

第三章 项目落户

第七条 成立以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党政副职为副组长,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由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项目落户程序 

(一)项目申报程序。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统一归口管理。对意向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从获取有效信息之日起3日内,报送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由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建立统一的招商项目信息台帐。 

(二)项目界定程序。凡县属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在确定初步意向后,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项目概规、投资方身份证明、资信证明、评审申请报告等资料,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招商引资工作评审小组对其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不得入境(园),不得作为县属招商引资项目。 

(三)项目洽谈程序。对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洽谈人员名单,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参与洽谈。洽谈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项目牵头单位(乡镇)及相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组织项目前期考察。 

(四)合同审批程序。经项目双方洽谈协商后,拟定好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商务和粮食(招商)局、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内项目)及与项目开发相关部门会商会签后形成正稿,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项目牵头县级领导、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初审,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组织签约,重大项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按三重一大程序办理。 

(五)项目签约程序。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签约仪式,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承办(经开区内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承办)项目签约仪式。合同文本(含补充合同)签署后,报县政府和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各备案一份。 

(六)项目办证程序。每个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确定一名牵头县级领导,全面推行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牵头领导主持的联席会议集体办证制度。落户县经开区内的项目,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全程代理;落户县经开区以外的项目,由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或项目帮扶单位全程代理。凡属县委、县政府明确列入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持有效招商引资合同或者协议,可向县政务中心申请进入审批快速直通车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落户县经开区、黄花新区、开云新区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五通一平(水、路、通讯、气、电、土地平整)供应,具体以协议为准;落户其它地方的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供应。项目用地供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有明文政策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除外)。 

(一)落户县经开区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 

(二)落户县黄花新区、开云新区(含与南岳区接壤地段)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供地;国家有政策明文支持的投资领域,按国家专项政策最低标准执行。 

(三)落户其它地方的项目用地按土地成本价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土地报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等)。 

第十条 用地摘牌后,投资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项目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及相应税费(经开区工业项目由经开区与投资方共同组织资金缴纳)。摘牌价高于项目合同供地价格,其差额部分和相应的税费(扣除按规定必须提取的非县级地方性的税费)由县财政以相关项目资金形式奖励给投资方用于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奖励到位)。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商业用地除外),但符合该政策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 

第十二条 属世界500强、全国500强、行业100强、上市公司、央企、全资外企以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项目主体建设年限不超过三年的战略投资者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简称重大战略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三重一大程序后给予土地、税费等优惠支持。 

第十三条 对投资额度大、分期实施用地的,可按一期红线供地,二期蓝线圈定预留方式预留发展用地,但预留时间从一期主体建成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财政、税费政策

第十四条 凡县属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文件优惠。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除按实上交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企业申报,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 县本级服务性收费。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律按县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的50%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县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的40%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县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的30%收取。如投资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依规补缴相关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新引进的重大战略产业项目的报建手续及综合收费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支持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行业监管及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报县优化办备案后,由县财政统一收取,按收费项目列入各执收单位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到企业收费。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一律由投资商自主决定中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干涉。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投产(此文件下发后投产的项目,下同)年创税收3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度税收不低于上一年度的项目,可从企业上交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标准,由县财政以相关项目资金形式,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发展,奖励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 

1. 年创税300万元以内部分,按企业上交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比例奖励企业

2. 年创税3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上交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比例奖励企业。 

3. 年创税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上交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的比例奖励企业。 

4. 年创税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上交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比例奖励企业。 

5. 年创税2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部分,世界500强、全国500强、行业100强、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的战略型新兴产业、沿海发达地区重大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前三年按其上交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6. 年创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企业上交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对新投产(此文件下发后投产的项目,下同)年创税收虽未达300万元,但每亩土地年纳税达3万元以上且第二年度税收不低于上一年度的项目,按企业上交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比例,由县财政以相关项目资金形式,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发展。 

(三)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率前3强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在本规定时限内可享受三年。 

(四)创税奖励中的税收仅指税收,不含费、基金。创税奖励按现行税制政策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奖励额度以现行地方分成比例计算奖励绝对额。

第二十一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 

对新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湖湘风情文化旅游小镇)、特色旅游名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服务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 

对各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自驾营地、康养中心建设符合自身个性特色、功能齐全的旅游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游客服务中心奖励100/平方米,旅游厕所奖励10000/厕位,停车场奖励5000/车位。 

第二十三条 旅游项目建设进度奖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当年能完成合同约定且不低于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投资的1‰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旅游新业态奖 

对投资建设自驾营地、康养中心、低空飞行、精品民宿、文创基地等新业态项目的企业,建成运营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项目荣誉称号的,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总部经济。总部企业,是指引进在县外生产经营、形成了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产生了一定集聚效应的企业,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一)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二)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创新奖励 

(一)鼓励新引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组建的国、省、市自主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 

企业总部在衡山的给予上市支持。对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的企业,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七章 优化项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县属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 优化项目建设发展环境。项目在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部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加问责;出现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政法机关重拳整治,坚决打击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侦破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年度评估机制,对项目签约双方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具体由县商务和粮食(招商)局、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章 标准厂房建设及政策

第三十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参照《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衡政发〔201322号)相关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依规征收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的25%收取,相关基金按最低下限收取(此条只针对专门投资标准厂房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标准厂房租赁收入的相关税收实行先征后奖,按国家允许的最长年限予以奖励。入驻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投资额度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标准厂房。 

第三十六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的财政支持。对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标准厂房可以依法办理国土证和厂房产权证,可以出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九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后,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8个月;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使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凡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在企业投产后与合同约定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四十条 对停产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评审小组进行评估,依法依规拿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研究,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四十一条 休闲旅游、现代农业等其它项目与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开发进度、税收回报等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取消合同约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补交相应的土地价款。 

第十章 招商中介奖

第四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是指直接引荐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经投资者认同并经项目载体单位、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促成项目成功落户我县的个人或单位(在职县党政领导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投资者、企业股东除外)。 

第四十三条 项目奖励条件 

(一)引进项目必须是签订县属招商引资合同的县属招商引资项目,并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已履约、已竣工投产(营业)、已缴纳税收。 

(二)引进项目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固定资产需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缴税收达供地每亩2万元以上(含2万元),第二年度实缴税收达供地每亩4万元以上(含4万元),第三年度实缴税收达供地每亩6万元以上(含6万元);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未含房产开发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需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需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含房产开发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需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项目营运第一年实缴税收达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第二年实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第三年实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以下项目均不计中介奖励:城市资产经营项目;矿产、砂石、石材采掘及初加工项目;单纯房产开发项目;单纯种植、养殖项目;增资扩股或二期建设项目;县内搬迁再建项目;各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 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实缴税收给予奖励,奖金按照分档累进办法计算。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项目奖励条件的工业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未含房产开发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计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计奖;1亿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计奖。 

(二)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项目奖励条件的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计奖;1亿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计奖。 

(三)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项目奖励条件的含房产开发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其中:实缴税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实缴税额的1%计奖;1000万元以上至1500(含1500万元)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实缴税额的0.8%计奖;15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实缴税额的0.2%计奖。 

(四)单个项目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奖励年限。项目投产(营业)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第四十六条 奖励程序 

(一)受理。招商引资中介人须在项目签订有效协议后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中介身份受理手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效期内随时受理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受理登记。 

(二)备案。已办理受理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须在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者对招商引资中介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确认项目引进成功。 

(三)申报。社会公益类、农业产业化项目,未含房产开发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奖申报在项目正式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余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奖申报在项目正式投产(营业)之日起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衡山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申请时,招商引资中介人须提交一式两份以下证明:(1)投资者、招商引资中介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引进项目县属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3)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及缴税凭证等;(5)引资情况、引资过程的说明;(6)投资方、项目载体单位出具的确认招商引资中介资格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中介奖励的确认 

(一)受理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中介奖励人员名单,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和粮食(招商)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和核实,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汇总所有通过联合审查的拟奖励项目,呈报县政府审定。 

(三)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及奖励金额。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介人,在全县性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奖金发放原则 

(一)奖金每年度发放一次,由县政府统一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安排。 

(二)引资中介领取的奖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或农业休闲养生项目,县政府按招商合同约定将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接到项目红线边缘;对项目红线外由投资者自行解决的水、电、路、通讯、气等问题,县政府可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认定意见,由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实行必要的补助。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第六章第二十条涉及到的奖励,同一性质事情不搞重复奖励(上级奖励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到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有关工作落实要求,如无上级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部分执行。具体执行要求,另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责,制订相关执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发〔20143号、山政发〔20159号、山办发〔201617号、山发〔2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投资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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