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修订编制了《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的通知》(商资函〔2016〕248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备案机构”、“备案回执”等内容。在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6年度)内容,重新编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外资统基3表)。
三、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原外资统基4表);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外资统基1表)中土地利用、环保指标。
四、在外资统综3表中增加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外方国别/地区,便于汇总分析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具体分布情况。
五、根据最新版国家(地区)代码表,更新附录中“国家(地区)统计代码”内容。
商务部
2017年7月25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6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 说 明 - 4 -
二、报 表 目 录 - 6 -
三、调 查 表 式 - 7 -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 7 -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 9 -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 10 -
(四)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 16 -
(五)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 17 -
(六)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 18 -
(七)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 19 -
(八)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 20 -
四、主要指标解释 - 22 -
五、附 录 - 29 -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 29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 35 -
(三)附 则 - 36 -
一、总 说 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数据共享,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2、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3、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三)主要指标内容
1、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2、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四)报送时间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或备案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设立或协议、合同生效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方式和渠道
1、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2、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统计报表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填报商务部。
4、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外商投资审批和备案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5、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由商务部定期发布。外商投资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外商投资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股东贷款和外方股东留存收益以年度统计数据形式由商务部对外公布。
商务部可根据外商投资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往年数据进行一次性调整,最终数据以商务部年度公布数据为准。
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 报送方式 | 页码 |
外资统基1表 | 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 月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即时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7 |
外资统基2表 |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 月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月后7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9 |
外资统基3表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 年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 | 年后180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10 |
外资统基4表 |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 月报 | 已生效的对外合作开发合同 | 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 | 即时 | 电子数据交换 | 16 |
外资统综1表 |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 月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月后7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及纸制报表交换 | 17 |
外资统综2表 |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 季报 |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季后15日内 | 电子数据交换 | 18 |
外资统综3表 |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 季报 | 已生效的对外合作开发合同 | 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 | 季后15日内 | 电子数据交换 | 19 |
外资统综4表 |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 年报 | 外商投资企业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年后180日内 |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 20 |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7号
有效期至:2019年6月
计量单位:万元人民币
01 | 企业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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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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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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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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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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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特殊经济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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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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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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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项目性质 | 〇鼓励类 鼓励类条目: 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 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中西部优势产业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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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企业类型 | 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〇合伙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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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务类型 | 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研发中心(〇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功能性机构 (〇地区总部 〇采购中心 〇财务管理中心 〇结算中心 〇销售中心 〇分拨中心 〇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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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投资性公司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〇股权投资企业 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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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境内投资 〇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〇投资性公司投资 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〇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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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〇股权并购 〇资产并购 | 〇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 〇并购涉及国有资产转移 | 〇被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 〇被并购公司非上市公司 | 〇战略投资 〇返程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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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 〇新设合并 〇吸收合并 〇存续分立 〇解散分立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BOT 〇T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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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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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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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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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资总额 |
| 折 万元人民币 | 本次增资额 |
| 折 万元人民币 | |||||||||||||||||||||
15 | 注册资本 |
| 折 万元人民币 | 本次增资额 |
| 折 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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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
| 折 万元人民币 |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
| 折 万元人民币 | |||||||||||||||||||||
17 |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
| 折 万元人民币 |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
| 折 万元人民币 | |||||||||||||||||||||
18 | 投资者类别 | 投资者名称 | 注册地 | 最终实际 控制人 | 注册地 | 出资方式 | 出资金额 | 折万元 人民币 | 所占比例 | 其中技术出资额 | 折万元 人民币 | 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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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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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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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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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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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溢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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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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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支付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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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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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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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溢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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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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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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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溢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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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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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溢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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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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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管机关 |
| 批准(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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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人代表 |
|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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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联系人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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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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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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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原因: 经 办 人:
原批准号: 签 发 人:
批 准 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四、折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填报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
年1— 月 计量单位:万
指标名称 | 代码 | 指标值(合计金额) | 现金 | 实物 | 无形资产 | 土地使用权 | 股权出资 | 其他 | |
万元人民币 | 万美元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实际投资合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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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 (小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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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公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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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 (小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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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方境外出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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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境内出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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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贷款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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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备注:最近一次企业提供出资证明书时间:
出资证明书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资者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为主要统计依据,按出资证明书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四、除“实际投资合计”行及“指标值(合计金额)”列外,表内各项数据均按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或其他填报依据中载明的实际币种及其金额填写,统计系统将根据当期汇率自动折算为人民币数和美元数,并汇总得出“实际投资合计”行及“指标值(合计金额)”列数据。
五、备注栏应注明最近一次企业提供出资证明书的时间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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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20 年
基本情况 | |||||||||
101 | 所在区域 | □自由贸易试验区: ,片区: |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 |||||||||
□跨境经济合作区: | |||||||||
□不在以上各类区域 | |||||||||
102 | 实际经营地址 | 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地(区、市、州、盟) | |||||||||
县(区、市、旗) | |||||||||
(具体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103 | 企业属性 | □上市公司 □ A股上市 □ B 股上市 □ H 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 |||||||
□研发中心 □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设立分公司研发中心: 个 □内设独立研发部门: 个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号: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号: | |||||||||
104 | 年末从业人数 | 总计 人 | |||||||
其中,外籍职工 人 | |||||||||
大学及以上学历 人 | |||||||||
研发人员(人) 人 | |||||||||
本年度新增就业人员 人 | |||||||||
105 | 本年从业人员工资性支出 | 元 | |||||||
106 | 有效发明专利数 | 境内授权 项;境外授权 项 | |||||||
107 | 企业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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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官方网站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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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情况 | |||||||||
201 | 实收资本(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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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方实缴(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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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实缴(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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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是否已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所有外方出资凭证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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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本年外方股东贷款借款(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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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本年外方股东贷款还款(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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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是否有世界500强企业参与投资 | □否 □是: | |||||||
206 | 境内投资者累计实际出资金额(万美元) |
| |||||||
207 | 境外投资者累计实际出资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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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境外投资者累计已收到股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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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反向投资 | 股权投资额 元 | |||||||
股权比例 % | |||||||||
210 | 境外投资者属性 |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实体 □境内居民为返程投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不存在前述情况 | |||||||
211 | 本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务 | 应付债券 元 | |||||||
短期借款 元 | |||||||||
应付票据 元 | |||||||||
应付账款 元 | |||||||||
预收款项 元 | |||||||||
应付利息 元 | |||||||||
应付股利 元 | |||||||||
其他应付款 元 | |||||||||
长期借款 元 | |||||||||
长期应付款 元 | |||||||||
其他债务 元 | |||||||||
小计 元 | |||||||||
212 | 本企业在境外投资者的存款(元) |
| |||||||
213 | 本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债权 (以原值列示) | 债券投资 元 | |||||||
应收票据 元 | |||||||||
应收账款 元 | |||||||||
预付款项 元 | |||||||||
应收利息 元 | |||||||||
应收股利 元 | |||||||||
其他应收款 元 | |||||||||
长期应收款 元 | |||||||||
其他债权 元 | |||||||||
小计 元 | |||||||||
经营情况 | |||||||||
301 | 进口额(万美元) |
| |||||||
出口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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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销售(营业)收入(元) |
| |||||||
其中:国内销售(营业)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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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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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营业成本(元) |
| |||||||
304 | 研发投入(元) |
| |||||||
305 | 纳税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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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值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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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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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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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元) |
| ||||||||
个人所得税(元) |
| ||||||||
关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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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利润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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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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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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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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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外方利润转投资(元) |
| |||||||
308 | 累计归属于全体股东的净利润(元) |
| |||||||
其中:累计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元) |
| ||||||||
309 | 累计分配外方股东利润(元) |
| |||||||
310 | 累计汇往外方股东利润(元) |
| |||||||
311 | 累计已分配未汇出外方股利(元) |
| |||||||
资产负债情况 | |||||||||
401 | 资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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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动资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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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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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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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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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元) |
| ||||||||
402 | 负债(元) |
| |||||||
其中:流动负债(元) |
| ||||||||
其中:应付外方股利(元) |
| ||||||||
非流动负债(元) |
| ||||||||
403 | 所有者权益(元) |
| |||||||
其中:实收资本(元) |
| ||||||||
资本公积(元) |
| ||||||||
盈余公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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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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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元) |
| ||||||||
其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元) |
| ||||||||
其中:实收资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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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元) |
| ||||||||
盈余公积(元) |
| ||||||||
未分配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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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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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 | |||||||||
501 | 境内投资企业 | 投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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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注册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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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所占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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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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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境外投资企业 | 投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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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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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协议投资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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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协议投资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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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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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境内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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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注册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
年末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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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情况 | |||||||||
601 | 研发业务类型 | □基础研究 □产品开发 □技术本地化研发 | |||||||
602 | 直接从事研发人员人数 | 外籍研发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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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博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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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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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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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研发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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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博士(人) |
| ||||||||
硕士(人) |
| ||||||||
学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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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有效发明专利数 | 境内授权(项) |
| ||||||
其中,发明(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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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项) |
| ||||||||
外观设计(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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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研发资金投入 | 合计(万元) |
| ||||||
其中,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费用(万元) |
| ||||||||
研发人员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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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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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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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四技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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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技术出口额(万元) |
| |||||||
技术进口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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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与中国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研发项目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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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截止至本期末,是否有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 | □是 □否 | |||||||
地区总部情况 | |||||||||
701 | 认定地区总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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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 认定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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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 总部类型 | □投资性 □管理性等其他类型 | |||||||
704 | 管理区域 | □中国区 □北亚区 □亚洲区 □亚太区 □全球总部 □其他: | |||||||
705 | 主要职能 | □投资经营决策 □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员工培训与管理 □其他: | |||||||
706 | 境外母公司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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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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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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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销售(营业)收入(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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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国境内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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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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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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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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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是否变动过境外母公司 | □否 □是,原境外母公司为 | ||||||||
融资租赁情况 | |||||||||
801 | 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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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 年内新增投入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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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 对外担保余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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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 不良资产余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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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简称联合年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情况信息。报告年度指填报时间的上一年度,即报告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填报时间为“2016年X月X日”,报告年度应为“2015”年。
表中与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外资统基1表)重复的指标不需要企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系统(简称联合年报系统)直接从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提取相关数据;表中期初数据不需要企业填报,联合年报系统从上年联合年报数据库中提取相关数据。
四、企业基本情况按年报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出资及生产经营情况按报告年度的情况填写。
五、表中所有填写的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要求以美元填写的,如与原始币种不同,则一律按实际发生时或合同规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美元”;其余涉及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
六、如不存在栏目所指的情况,应填写“无”。如所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纸。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万美元
01 | 合同项目名称 | 中文 |
| 02 | 合同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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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 03 | 合同区块面积 | 平方公里 | ||||||||||||
04 | 合同签订日期 |
| 05 | 合同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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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合同期限 |
| 07 | 勘探期 |
| 08 | 商业生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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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审批机关 |
| 10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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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项目类型 | 〇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 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 〇煤层气勘探开发 | ||||||||||||||
12 | 项目投资总额 |
| 13 | 本次增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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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 类别 | 投资者名称 | 注册地 | 开发期 规定投资额 | 开发生产权益比例 | 最低义务工作量 | 年度分成额 | |||||||||
14 | 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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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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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已生效的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根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与外国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中方公司依据合作项目情况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中方公司在新的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生效后的1个月内,或已生效的合同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汇总单位:
年1— 月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新设立 企业数 | 合同外资金额(万美元) |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 |||
合计 | 新设立企业 | 增资 | 减资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合计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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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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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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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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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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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 其中: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205 206 207 208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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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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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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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其他投资 |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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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行股票 |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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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 |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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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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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装配 三、外商投资非营利性机构 | 305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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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
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分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项,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对外发行股票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新设立或发生资金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情况表(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汇总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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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季后15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汇总单位:
年 1- 月 | |||||||
合作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 | 外方投资者 国别/地区 | 合同义务金额(万美元) | 实际投入金额(万美元) | |||
中方 | 外方 | 中方 | 外方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
项目名称一 项目名称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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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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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
说明:
一、本表反映已生效的中外油气合作开发项目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资金投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根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与外国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中方公司依据合作项目执行情况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中方公司于每季度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中、外方投资者资金投入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五、合同义务金额:是指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中、外方投资者承诺投入的资金额。
六、实际投入金额:是指报告期(上一季度)内,中、外方投资者新投入的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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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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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
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数值 |
甲 | 乙 | 丙 | 1 |
资金到位率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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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 2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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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 | 3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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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企业率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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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 | 5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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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 | 6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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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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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 8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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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销售总收入 | 9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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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增长率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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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本年度) | 11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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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上年度) | 12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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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金额增长率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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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本年度) | 14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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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上年度) | 15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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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信息报送比率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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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年度信息企业数 | 17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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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 | 18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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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终止/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数 | 19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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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 20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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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率 |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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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已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 22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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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新认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 23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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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率 | 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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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研发投资资金 | 25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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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营业收入 | 26 | 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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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说明:
一、本表反映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总体经营状况,衡量外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以及国家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1. 特殊经济区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其他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
2. 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所选行业应以填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
3. 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他”。
4. 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 “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5. 业务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或办理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9)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0)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3)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5)股权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使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16)资产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7)战略投资: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使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18)返程并购: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自身或关联投资者拥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19)境外中资机构投资: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0)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21)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3)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4)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6.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7.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外方股东商业贷款不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
8.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9. 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变更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以及本次变更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10. 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11.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受让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受让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12. 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股权并购溢折价部分纳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并购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13. 注册地:填写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14. 实际控制人:是虽不是投资者,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或实体。
15. 出资方式:从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其它等选项中选择填写。
16. 出资金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人民币或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17. 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18. 主管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机关或备案机构。
19. 发证原因:填写“新设立”、“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合并分立”、“新版换证”、“遗失补证”和“其他变更”。
20. 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21. 批准号:应根据发证单位名称,填写本次发证批准证书的编号。
22. 实际投资合计: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
23. 外方境外出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来自境外的出资额。撤资及向境内投资者转让股权应作为扣减项。
24. 外方境内投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所取得权益的投资。
25. 外方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本金和针对外国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外国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国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26. 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1)现金: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2)实物: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进行的投资。
(3)无形资产: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且符合《会计准则》(2006)相关定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投资计入“无形资产”项下。
(4)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5)股权出资: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行为。股权出资不纳入外资统计。
27. 技术先进性企业:是指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为准。
28. 年末就业人数:指报告年度年末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数量,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
29. 研发人员:指参与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研究、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课题)组人员、企业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和直接为项目(课题)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人员。
30. 从业人员工资性支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上列入企业的工资性支出。
31. 境内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中国境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32. 境外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有关国家/地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33. 企业情况简介:简要介绍企业服务对象、市场优势、技术创新成果、经营模式、有关投资发展计划等情况。
34. 境外投资者累计实际出资金额: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截至当年末,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不包括外方股东贷款和投资性公司出资部分。
35. 反向投资:是指本企业拥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股权。股权投资额是指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实际出资额,不包括股东贷款。反向投资股权比例是指本企业拥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额在境外投资者所有股权的比例。
36. 特殊目的实体:是指该境外投资者为控股或资金融通而设立,在注册地没有实际经营,几乎没有员工和办公场所的法律实体。
37. 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38. 国内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经营境内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额。
39. 服务销售(营业)收入:企业通过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额。服务类型包括:运输,旅行,建筑,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技术,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展会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维护和维修,其他服务(加工服务)。
40.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支出。
41. 研发投入:指企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42. 纳税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43. 企业所得税: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主表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44. 个人所得税:指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总额。
45.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所披露的“利润总额”科目发生额填写。
46. 净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所披露的“净利润”科目发生额填写。
47.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外方利润转投资: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汇出或转投资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48. 资产: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
49. 负债: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50. 应付外方股利:与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概念一致,是指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1. 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52. 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53. 境内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情况,但不包括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情况。所占股权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54.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境外其他企业的投资。境外协议投资所占比例指根据相关协议确定的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份额。
55. 研发中心: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基础研究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产品开发指运用基础研究及运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过程的技术性工作。从事技术本地化研发指针对本地用户而进行的一系列产品技术创新。
56. 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7. 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根据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填写,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 应收的融资租赁款总额 – 已收回的融资租赁款。
58. 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对外提供的担保额中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以外的余额。对外担保余额= 对外担保总额 – 已解除责任的担保额。
59. 不良资产余额: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融资租赁项目租金余额。
60. 合同项目名称:是指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外国公司同中国公司签订的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合作勘探开发项目的名称。
61. 合同区块:是指为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洋(陆地)表面积。
62. 项目类型:是指合作勘探项目的具体类型,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煤层气勘探开发等分类填写。
63. 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中外各方需投入的资金总额。
64. 新设立企业个数:是指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家数、新生效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65. 合同外资金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方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包括新设立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合伙企业的合同外资是指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按照合同外资=认缴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计算。
(3)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66.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67.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方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等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方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设立,且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6)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7)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8)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或港元计价,面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9)其他直接投资: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68. 外商其他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吸收的外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2)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3)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4)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69.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合资银行: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2)独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4)合资财务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5)独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6)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
70. 保险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合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2)独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71. 合资证券公司: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证券公司。
72. 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
73. 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74.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75. 就业增长率:是指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76. 纳税金额增长率:是指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77. 年度信息报送比率:是指按规定报送当年运营状况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数/(累计已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78. 高新技术企业率:是指现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与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
79. 研发投入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与营业收入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研发投入的资金情况。
代码 | 名称 | 英文名称 |
100 | 亚洲 | Asia |
101 | 阿富汗 | Afghanistan |
102 | 巴林 | Bahrian |
103 | 孟加拉国 | Bangladesh |
104 | 不丹 | Bhutan |
105 | 文莱 | Brunei |
106 | 缅甸 | Myanmar |
107 | 柬埔寨 | Cambodia |
108 | 塞浦路斯 | Cyprus |
109 | 朝鲜 | Korea,DPR |
110 | 香港 | Hong Kong |
111 | 印度 | India |
112 | 印度尼西亚 | Indonesia |
113 | 伊朗 | Iran |
114 | 伊拉克 | Iraq |
115 | 以色列 | Israel |
116 | 日本 | Japan |
117 | 约旦 | Jordan |
118 | 科威特 | Kuwait |
119 | 老挝 | Lao PDR |
120 | 黎巴嫩 | Lebanon |
121 | 澳门 | Macau |
122 | 马来西亚 | Malaysia |
123 | 马尔代夫 | Maldives |
124 | 蒙古 | Mongolia |
125 |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 Nepal, FDR |
126 | 阿曼 | Oman |
127 | 巴基斯坦 | Pakistan |
128 | 巴勒斯坦 | Palestine |
129 | 菲律宾 | Philippines |
130 | 卡塔尔 | Qatar |
131 | 沙特阿拉伯 | Saudi Arabia |
132 | 新加坡 | Singapore |
133 | 韩国 | Korea, Rep. |
134 | 斯里兰卡 | Sri Lanka |
135 | 叙利亚 | Syrian Arab Republic |
136 | 泰国 | Thailand |
137 | 土耳其 | Turkey |
138 | 阿联酋 | United Arab Emirates |
139 | 也门 | Yemen |
141 | 越南 | Viet Nam |
142 | 中国 | China |
143 | 台澎金马关税区 | Taiwan, Prov.of China |
144 | 东帝汶 | Timor-Leste |
145 | 哈萨克斯坦 | Kazakhstan |
146 | 吉尔吉斯斯坦 | Kyrgyzstan |
147 | 塔吉克斯坦 | Tajikistan |
148 | 土库曼斯坦 | Turkmenistan |
149 | 乌兹别克斯坦 | Uzbekistan |
199 |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 Oth. Asia nes |
200 | 非洲 | Africa |
201 | 阿尔及利亚 | Algeria |
202 | 安哥拉 | Angola |
203 | 贝宁 | Benin |
204 | 博茨瓦纳 | Botswana |
205 | 布隆迪 | Burundi |
206 | 喀麦隆 | Cameroon |
207 | 加那利群岛 | Canary Islands |
208 | 佛得角 | Cape Verde |
209 | 中非 |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210 | 塞卜泰(休达) | Ceuta |
211 | 乍得 | Chad |
212 | 科摩罗 | Comoros |
213 | 刚果(布) | Congo |
214 | 吉布提 | Djibouti |
215 | 埃及 | Egypt |
216 | 赤道几内亚 | Equatorial Guinea |
217 | 埃塞俄比亚 | Ethiopia |
218 | 加蓬 | Gabon |
219 | 冈比亚 | Gambia |
220 | 加纳 | Ghana |
221 | 几内亚 | Guinea |
222 | 几内亚比绍 | Guinea-Bissau |
223 | 科特迪瓦 | Cote d'lvoire |
224 | 肯尼亚 | Kenya |
225 | 利比里亚 | Liberia |
226 | 利比亚 | Libyan Arab Jamahiriya |
227 | 马达加斯加 | Madagascar |
228 | 马拉维 | Malawi |
229 | 马里 | Mali |
230 | 毛里塔尼亚 | Mauritania |
231 | 毛里求斯 | Mauritius |
232 | 摩洛哥 | Morocco |
233 | 莫桑比克 | Mozambique |
234 | 纳米比亚 | Namibia |
235 | 尼日尔 | Niger |
236 | 尼日利亚 | Nigeria |
237 | 留尼汪 | Reunion |
238 | 卢旺达 | Rwanda |
239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240 | 塞内加尔 | Senegal |
241 | 塞舌尔 | Seychelles |
242 | 塞拉利昂 | Sierra Leone |
243 | 索马里 | Somalia |
244 | 南非 | South Africa |
245 | 西撒哈拉 | Western Sahara |
246 | 苏丹 | Sudan |
247 | 坦桑尼亚 | Tanzania |
248 | 多哥 | Togo |
249 | 突尼斯 | Tunisia |
250 | 乌干达 | Uganda |
251 | 布基纳法索 | Burkina Faso |
252 | 刚果(金) | Congo,DR |
253 | 赞比亚 | Zambia |
254 | 津巴布韦 | Zimbabwe |
255 | 莱索托 | Lesotho |
256 | 梅利利亚 | Melilla |
257 | 斯威士兰 | Swaziland |
258 | 厄立特里亚 | Eritrea |
259 | 马约特 | Mayotte |
260 | 南苏丹共和国 | Republic of South Sudan |
299 | 非洲其他国家(地区) | Oth. Afr. nes |
300 | 欧洲 | Europe |
301 | 比利时 | Belgium |
302 | 丹麦 | Denmark |
303 | 英国 | United Kingdom |
304 | 德国 | Germany |
305 | 法国 | France |
306 | 爱尔兰 | Ireland |
307 | 意大利 | Italy |
308 | 卢森堡 | Luxembourg |
309 | 荷兰 | Netherlands |
310 | 希腊 | Greece |
311 | 葡萄牙 | Portugal |
312 | 西班牙 | Spain |
313 | 阿尔巴尼亚 | Albania |
314 | 安道尔 | Andorra |
315 | 奥地利 | Austria |
316 | 保加利亚 | Bulgaria |
318 | 芬兰 | Finland |
320 | 直布罗陀 | Gibraltar |
321 | 匈牙利 | Hungary |
322 | 冰岛 | Iceland |
323 | 列支敦士登 | Liechtenstein |
324 | 马耳他 | Malta |
325 | 摩纳哥 | Monaco |
326 | 挪威 | Norway |
327 | 波兰 | Poland |
328 | 罗马尼亚 | Romania |
329 | 圣马力诺 | San Marino |
330 | 瑞典 | Sweden |
331 | 瑞士 | Switzerland |
334 | 爱沙尼亚 | Estonia |
335 | 拉脱维亚 | Latvia |
336 | 立陶宛 | Lithuania |
337 | 格鲁吉亚 | Georgia |
338 | 亚美尼亚 | Armenia |
339 | 阿塞拜疆 | Azerbaijan |
340 | 白俄罗斯 | Belarus |
343 | 摩尔多瓦 | Moldova |
344 | 俄罗斯联邦 | Russian Federation |
347 | 乌克兰 | Ukraine |
350 | 斯洛文尼亚 | Slovenia |
351 | 克罗地亚 | Croatia |
352 | 捷克 | Czech Republic |
353 | 斯洛伐克 | Slovakia |
354 | 前南马其顿 | Macedonia,FYR |
355 | 波黑 | Bosnia and Hercegovina |
356 | 梵蒂冈城国 | Vatican City State |
357 | 法罗群岛 | Faroe Islands |
358 | 塞尔维亚 | Serbia |
359 | 黑山 | Montenegro |
399 | 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 Oth. Eur. nes |
400 | 拉丁美洲 | Latin America |
401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Antigua & Barbuda |
402 | 阿根廷 | Argentina |
403 | 阿鲁巴 | Aruba |
404 | 巴哈马 | Bahamas |
405 | 巴巴多斯 | Barbados |
406 | 伯利兹 | Belize |
408 |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 Estado Plurinacional de Bolivia |
409 | 博内尔 | Bonaire |
410 | 巴西 | Brazil |
411 | 开曼群岛 | Cayman Islands |
412 | 智利 | Chile |
413 | 哥伦比亚 | Colombia |
414 | 多米尼克 | Dominica |
415 | 哥斯达黎加 | Costa Rica |
416 | 古巴 | Cuba |
417 | 库腊索岛 | Curacao |
418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Dominican Republic |
419 | 厄瓜多尔 | Ecuador |
420 | 法属圭亚那 | French Guiana |
421 | 格林纳达 | Grenada |
422 | 瓜德罗普 | Guadeloupe |
423 | 危地马拉 | Guatemala |
424 | 圭亚那 | Guyana |
425 | 海地 | Haiti |
426 | 洪都拉斯 | Honduras |
427 | 牙买加 | Jamaica |
428 | 马提尼克 | Martinique |
429 | 墨西哥 | Mexico |
430 | 蒙特塞拉特 | Montserrat |
431 | 尼加拉瓜 | Nicaragua |
432 | 巴拿马 | Panama |
433 | 巴拉圭 | Paraguay |
434 | 秘鲁 | Peru |
435 | 波多黎各 | Puerto Rico |
436 | 萨巴 | Saba |
437 | 圣卢西亚 | Saint Lucia |
438 | 圣马丁岛 | Saint Martin Islands |
439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Saint Vincent and Grenadines |
440 | 萨尔瓦多 | El Salvador |
441 | 苏里南 | Suriname |
442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Trinidad and Tobago |
443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
444 | 乌拉圭 | Uruguay |
445 | 委内瑞拉 | Venezuela |
446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Virgin Islands, British |
447 | 圣其茨和尼维斯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448 |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 Saint.Pierre and Miquelon |
449 | 荷属安地列斯 | Netherlands Antilles |
499 |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 Oth. L.Amer. nes |
500 | 北美洲 | North America |
501 | 加拿大 | Canada |
502 | 美国 | United States |
503 | 格陵兰 | Greenland |
504 | 百慕大 | Bermuda |
599 |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 Oth. N.Amer. nes |
600 | 大洋洲 | Oceania |
601 | 澳大利亚 | Australia |
602 | 库克群岛 | Cook Islands |
603 | 斐济 | Fiji |
604 | 盖比群岛 | Gambier Islands |
605 | 马克萨斯群岛 | Marquesas Islands |
606 | 瑙鲁 | Nauru |
607 | 新喀里多尼亚 | New Caledonia |
608 | 瓦努阿图 | Vanuatu |
609 | 新西兰 | New Zealand |
610 | 诺福克岛 | Norfolk Island |
611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Papua New Guinea |
612 | 社会群岛 | Society Islands |
613 | 所罗门群岛 | Solomon Islands |
614 | 汤加 | Tonga |
615 | 土阿莫土群岛 | Tuamotu Islands |
616 | 土布艾群岛 | Tubai Islands |
617 | 萨摩亚 | Samoa |
618 | 基里巴斯 | Kiribati |
619 | 图瓦卢 | Tuvalu |
620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Micronesia, Fs |
621 | 马绍尔群岛 | Marshall Islands |
622 | 帕劳 | Palau |
623 | 法属波利尼西亚 | French Polynesia |
625 | 瓦利斯和浮图纳 | Wallis and Futuna |
699 |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 Oth. Ocean. nes |
701 | 国(地)别不详 | Countries(reg.) unknown |
702 | 联合国及机构和国际组织 | UN and oth. int'l org. |
北京市 | 110000 |
天津市 | 120000 |
河北省 | 130000 |
山西省 | 140000 |
内蒙古自治区 | 150000 |
辽宁省 | 210000 |
大连市 | 210200 |
吉林省 | 220000 |
黑龙江省 | 230000 |
上海市 | 310000 |
江苏省 | 320000 |
浙江省 | 330000 |
宁波市 | 330200 |
安徽省 | 340000 |
福建省 | 350000 |
厦门市 | 350200 |
江西省 | 360000 |
山东省 | 370000 |
青岛市 | 370200 |
河南省 | 410000 |
湖北省 | 420000 |
湖南省 | 430000 |
广东省 | 440000 |
深圳市 | 4403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50000 |
海南省 | 460000 |
重庆市 | 500000 |
四川省 | 510000 |
贵州省 | 520000 |
云南省 | 530000 |
西藏自治区 | 540000 |
陕西省 | 610000 |
甘肃省 | 620000 |
青海省 | 63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40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50000 |
1、外商投资统计货币币种为美元和人民币,美元、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2、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逢法定节假日,报表报出日期可相应顺延(双休日报表不顺延)。
3、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商务部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2017年6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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