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山政办函〔2015〕16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全县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统计机构设置及统计人员配置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统计继续教育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二)2014年以来统计报表上报时效、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核实拒报、瞒报、虚报情况。

(三)是否存在妨碍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四)是否参加2014年县人民政府统计年报工作会议以及统计资料领取情况。

三、检查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统计调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6月份开始,县统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更正。

    县统计局于6月下旬开始对各执法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请各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准备好各类相关资料:1.单位公章;2.相关统计报表填报人的身份证和统计从业资格证;3.相关统计报表、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4.与统计报表数据相关的辅助证明材料。并安排专人与县统计局联系(联系电话:0734-5812879 ),便于确定具体检查时间。

四、检查时间

此次统计执法检查从2015年6月份开始,12月份结束,分动员、自查、抽查、处理总结四个阶段安排;各有关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五、检查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必备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抵制统计检查,拒绝检查的,县统计局将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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