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统字【2015】2号
关于加强依法统计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树立法制意识。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底线意识。
二、提高业务水平,统计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所从事专业的统计业务知识,要深入基层、企业等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似懂非懂,严禁闭门造车。要深挖统计潜力,确保应统尽统。
三、规范统计行为。统计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2、强立、授意他人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3、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4、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
5、泄露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
6、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
7、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
8、未经调查核实,擅自对外加盖单位公章;
9、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015年3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