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山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增加执法透明度,提供执法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记录方式】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五条【基本原则】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与规范文书制作、提高信息化,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使用要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要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着装人员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佩带全过程记录的文书和设备。

  第八条【使用要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第九条【执法文书记录】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条【音像记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卫生计生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

  (二)依年初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计划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三)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合议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四)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核查的情况;

  (五)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电子数据】卫生计生行政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使用统一管理制度,纳入所在单位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统一管理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收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音像资料交接】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交指定人员,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延期移交。

  第十五条【资料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当事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卫生计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十六条【资料保管】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建档要求】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应当符合《湖南省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基本要求》与《湖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资料调用】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资料调取】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资料核查】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监督执法机构应如实提供,并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资料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备管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记录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设备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监督执法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设备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检查结果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录音录像停止使用情形】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设备保障】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设施的配备装备,保障监督执法机构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考核制度】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的制作、采集、使用、管理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和要求】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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